大家车网 2012-06-23 11:39 来源:珠江晚报 作者:
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去年底因酒驾被查,检察院要求判刑2月。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判决免刑,检察院未作出任何表示。莫王松说自己才开了100米就被查,疑交警钓鱼执法。而记者采访前莫王松就已接到法院人士报信。(6月15日央视)
当地法院认定莫王松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据是“开的不远”,我们姑且不论这一认定导致的后果和公正性问题,一个“开的不远”的认定实属无法掌握的“自由裁量”。本案中判决认定的“开的不远”的标准是“一公里”,在《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对“开的不远”做出具体标准规定的情况下,这个法院以“一公里”为标准,下一个法院就可能以“二公里”、“三公里”或更多为标准。如此一来,即使是像莫某这样的超过醉驾2倍多(莫某在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抽血检验的结果是176.3毫克/100毫升,超过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为醉驾2倍)醉酒者,即使开几十公里也可能因为“开的不远”获得免刑。
公众的担忧正在于此。原本,《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属于一律入刑的标准,并没有开出任何的口子和商量的余地,即使是后期有最高院官员认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也仅代表个人说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一个“开的不远”的自由裁量之下,并可以事实上在“入刑与否”做出判决的情况下,这无疑会为部分人群开出一道“不入刑”的口子。这道“口子”留给谁?高度疑似给特权人群留着,上述某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就有这种高度嫌疑。在记者调查之前,法院竟然提前给他报信,说明什么?检察院为何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在“有口子”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抵御不住各类侵蚀和人情风,什么人可能通过这个口子不言自明。
就此,我认为最高法方面有必要尽快堵上这道口子,对于可能的“错误判决”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应重申《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醉驾一律入刑”的刚性,入刑应成为一个必须统一的审判口径,至于对于确属情节轻微者可以以“小幅度刑期”或“缓刑”方式来“调剂”。法律的权威绝不容亵渎,搞区别对待,是法律公平公正和“醉驾一律入刑”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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