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4-20 09:00 来源:网摘 作者:
今年3·15期间,本报联合部分网站、3G门户网站对汽车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调查,从上期开始,我们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车市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希望引起经营者的重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格式条款:“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卖方仅提供协助处理服务,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点评:“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 对合同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
格式条款:“本企业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
点评:这是经营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当有纠纷发生且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卖方就会以此为依据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从而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擅自改装厂商将不予保修
格式条款:“装上未经本公司许可的零部件”或“未经本公司许可对车辆作了改装、加装、拆卸”,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消费者对自己车辆进行改装,这是法律所授予的私人权利,改装后的汽车可以登记,也足以证明汽车改装本身的合法性,因此合法改装并不会影响到厂商的对车辆质量的责任;即使是消费者违法改装汽车,这也只是消费者违反行政法规,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并不影响厂商的责任承担。当然也不是任何质量责任都由厂商承担,这取决于出现质量问题与改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该车的质量问题同改装无因果关系,则厂商需对此承担责任,反之消费者只能责任自负,而与厂商无涉。
4 质保期内只修不退换
格式条款:“质量担保服务范围包括根据技术要求调换或维修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零部件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的话,则从常规和技术角度来看,不必要进行更换。”“在检修过程中,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在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范围内进行维修”。
点评:“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换货、退货,直至赔偿损失。
5 使用非原装零件概不负责
格式条款:“请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产品(简称原装零件),并到特约维修站购买原装零件。”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
6 说明书不得作为法律依据
格式条款:“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虽然我们已经尽最大可能使本手册的说明完整、内容正确,可能对于任何说明有所不尽或语义模糊之处,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作为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之一,厂家应当对说明书内容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一旦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以此为法律依据向汽车厂商索赔。
7 使用说明书与实车不符
格式条款:“本手册说明全车系的所有配备和功能,因此其中部分内容可能不适用您的汽车”;“里面的插图仅为原理示意图,某些细节可能与车辆不一样。”
点评:汽车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
8 免费维修可用再制造零配件
格式条款:“用于更换的零部件可以采用由汽车厂商提供的新的或再制造的零部件。”
点评:使用再制造零配件符合国际惯例,也是一种节能环保的表现,但这是在消费者愿意接受、价格相对新件更便宜、更优惠的基础上,权衡利弊自愿作出的选择。质保期内出现生产质量问题,本身是汽车厂商有过错,厂商有义务恢复原状,而不仅仅是能用就行。
9 新换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格式条款:“更换的原装零件或再制造的零部件,质量担保期随整车的质量担保期结束而结束。”
点评: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部件应当与原部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免费更换的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10 易损件拒保
格式条款:很多汽车厂商明确表示,对灯泡、制动片、火花塞、滤清器、轮胎、雨刮器片这些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是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汽车的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11 提前转移风险
格式条款:“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点评:“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的时候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而推卸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再者,“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也不符合物权法就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孟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