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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观点迥异缘于“屁股决定脑袋”

大家车网 2011-10-28 08:09 来源:腾讯专稿 作者:

[导读]汽车三包的意见,应该上升为法律法规的高度,最终的裁判权,应该交给法院机构去做裁决。

10月26日,汽车三包听证会将举行,此前,关于三包问题的讨论渐趋白热化,原本一边倒的舆论,却出现了激烈的观点交锋。

虽然大部分机构认为,汽车三包执行刻不容缓,但是也有机构认为汽车三包应该暂缓执行。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观点冲撞?

其实观点不同,并无可厚非。因为,机构所代表的利益团体不同,自然观点就不同,甚至对立。

比如,在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明确表示,由于目前条件尚未成熟,汽车三包不应该全面实施。中汽协负责人表示,目前出台“汽车三包”政策过于简单,规定依旧存在漏洞。

有些人对中汽协的观点表示不理解,认为该机构偏向汽车企业,忽视消费者的利益。

其实,这很好理解。因为中汽协本来就是中国汽车工业企业的协会。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章程规定,中汽协的宗旨是: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

而章程中还规定,中汽协的业务范围之一就是: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汽协的会员单位都是哪些呢?在其入会条件中,可以明显看出,汽车行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的企业等等。

而且,这些入会的会员必须按照要求缴纳会费。

因此,中汽协实质上是一家代表中国汽车行业内生产企业的代表机构,它必须代表这些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利益。

而在汽车三包规定中,明显的是,消费者与企业处于对立状态中,那么作为企业的代表机构,中汽协如果不替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说话,倒是出人意外。

而支持观点的一般都是中消协、中国质量管理协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等机构。

这些机构设立的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监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市场行为。因此,这些机构就必然会代表消费者的利益说话。

就像一桩法律诉讼,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同时双方都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不能因为被告在公众看来是犯有十恶不赦的大罪,而取消其辩护的权利。

关键是,在双方利益的观点较量中,谁是裁判者?裁判的规则是什么?如何决定哪一方的观点站得住脚?

从目前的局势来看,国家质检总局应该是法官和裁判,它必须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又保证汽车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有秩序进行。

问题是,质检总局的法律权威性似乎不足。比如,当汽车消费者与汽车厂商发生纠纷的时候,质检总局能够公平判定谁是谁非吗?

因此,汽车三包的意见,应该上升为法律法规的高度,最终的裁判权,应该交给法院机构去做裁决。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纠纷能够在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经过协商解决,那么自然会皆大欢喜。但是如果双方互不退让,在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时候,应该允许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定。

这样就会保证汽车三包执行的彻底,以及双方利益的有效保护。

比如,汽车三包的一个焦点是,目前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能够确定汽车缺陷的存在与发生原因。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消费者固然可以说厂商的产品存在问题,但是,这种主张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能够被采信。反过来,厂商如果认为消费者所说的问题子虚乌有,那么就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就可以。

将最终问题的解决与裁判权交由法律机构,可以避免纠纷旷日持久,大量消耗消费者、厂商以及有关机构的精力。

就像中汽协秘书长董扬所说,现实的情况是,店大欺客与客大欺店的现象并存。

既然要交由法律机构做最终的裁决,因此,汽车三包的实施方案就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比如,在消费者包退、包换、包修的任何一个产品质量问题,都必须规定如何能够证明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是公安交通机构的证明?还是保险公司的保单?抑或相关机构、证人的证言等等。

而对于汽车厂商同样要有约束,厂商如果证明自己无责,必须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那么这种证据的合法性如何具体规定,都要由汽车三包意见具体规定出来。

如果不是这样,将来的汽车三包就会形同虚设,没有可操作性的汽车三包意见的危害反而比没有要大得多。

不管怎样,消费者是汽车社会的核心和基础,而且消费者在与厂商的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因此,汽车三包意见的出台刻不容缓,而质检总局的完善工作需要快之又快。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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