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9-07 07:48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两年前,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反被告上法庭,称其将老太太撞倒。事发两年后的今天,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万余元。一场“助人反被讹”的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深层次讨论,再次掀起社会残存的道德尘埃,为今年这个炎热的夏天注入一股“凉意”。
撞人?助人?黑暗中的混乱博弈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年近70岁的王秀芝老太太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撞人,他主动停车、下车搀扶是助人为乐。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王老太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必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这使人不由想起几年前南京发生的“彭宇案”。五年前,彭宇下公交车时,遇到摔倒在地的徐老太太。他说自己把老人搀扶起来,老人却称是被他撞倒在地。结果法院一审判处彭宇支付赔偿金4万余元。有人感叹,“彭宇案”后,“社会道德滑坡三十年”。因在马路中间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太,许云鹤也陷入了一场官司,他被自己扶起的老太太指为肇事者。许云鹤也因此被网友称为“天津版彭宇”。“许云鹤案”和“彭宇案”确实有一些相似之处,甚至连一审判决的结果都如出一辙。然而“彭宇案”中,彭宇有相对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而许云鹤并没有证人能证明他说的话一定是真实的。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撞人还是助人?在黑暗中的混乱博弈面前,道德和诚信显得如此单薄和苍白无力。
做好人难制度缺失是一大主因
在“许云鹤案”中,司法失去了权威,除了技术性能力的缺失之外,与一些法官推崇“司法职能不是明辨是非而是缓解矛盾”的理念有着莫大关系。司法没有了明辨是非的原始动力,缓解矛盾的愿望往往在事实上激化了矛盾。《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出于避免受害人无法举证对方过失而不得已承担所有损害的“热血法条”,却在实践中导致“冷血判决”——即使毫无侵权过失的公民,也可能被责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包括见义勇为的好人在内。
相关专家认为,“许云鹤案”向人们传递着某种社会信号——当社会规范、法律规范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在还原成丛林法则般力量对比的关系。制度的不完善让这个问题变成了让人心寒的伦理问题——当一个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能必须要找一个人承担。尤其在养老制度并不如何完善的今天,老无所依的隐忧使得一些人作出了某种与社会道德和正常情感完全相悖的选择。试问,如此一来,这个社会中还有人敢做好事吗?
另外,在赔偿责任方面,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人负主要责任而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比例尺度并不统一,这实际上也是对行人一方的刻意偏袒。判定书中,既然明确了王老太违法翻越护栏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还要判许云鹤担责40%?撞人还是没撞,本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但是在“许云鹤案”中却变成了一个双方撕扯不清的悬案。
在诸如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制度的缺失无疑成为问题最主要的根源。因此,相关制度的健全、司法的客观公正以及更广层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成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主要解决途径。构筑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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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