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6-17 09:38 来源:网摘 作者:
醉驾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其大的。国家政府也是加大力度严惩酒驾醉驾,而且为了更进一步杜绝醉驾,更是将醉驾入刑写进了法律。
但最近深圳却出了一件怪事。就因为是公务员,法院居然以“开的不远”为理由赦免醉驾者,这不是拿法律当儿戏,把百姓当猴耍吗?
难道法律在深圳某些法官眼里是口香糖吗?想嚼就嚼,想吐就吐,想拉成长的就是长的,想揉成团的就是团的吗?
有这样的公职人员,政府颜面何在?威信何在?百姓能不戳着脊梁骨那个啥吗?
事情是这样的:
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去年底因酒驾被查,检察院要求判刑2个月。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判决免刑,检察院未作出任何表示。莫王松说自己才开了100米就被查,属于“犯罪未遂
按照规定,酒精检测达到80mg/100ml以上即为醉驾,莫王松的酒精测试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对此,即便是莫王松也承认“醉驾是事实”。既然“醉驾是事实”,为何被免刑责?用莫王松的话说是属于“犯罪未遂”。什么是“犯罪未遂”呢?龙岗区法院的解释是: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
“开得不远”,是定罪量刑的法定条件吗?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即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当然,“量刑”是要考虑情节的,“醉驾”量刑的情节,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等,但开得远近,不是“量刑”的法定条件。假如“开得不远”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也是一个“恶例”,是“醉驾入刑”流于形式的发端。试想,醉驾开出100米,算是“情节轻微”而免刑责,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今后,醉驾开出500米、1000米,甚至1万米……都可能成为免刑责的“借口”。
在目前已经处理的诸多醉驾案件中,“开得不远”而入刑的人恐怕不是少数。为何唯独莫王松成为“特例”——明明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却因“开得不远”而被免刑责;甚至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都免了,这个诡异的判定,怎能让人不疑窦顿生?
去年,全国酒驾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一年下降18.8%和37.7%。可见,遏制酒驾、醉驾行为,严格执法是减少事故、呵护生命的不二法宝,任何地方的执法机关都不可徇私枉法,或是随意变更和曲解法律规定。“醉驾入刑”的规定,不应该是弹性的,以“开得不远”为由,将其界定为“犯罪未遂”,不追究其刑责,显然是荒诞的,不仅难以服众,而且也有违法之嫌。
一般人醉驾,首先面临的是被拘留。但莫王松当天晚上到医院检测完酒精后就回家了,没拘押他,第二天他照常上班……还有一个细节——当记者中午准备采访莫王松时,莫王松已得知消息闪人了,他承认,“法院那边有人说你们来了”。这一连串蹊跷的背后,难免不让人生疑——在他醉驾的背后,是否藏污纳垢,比如,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让莫王松逃避法律问责,这种可能不能排除。期待有关部门介入,查个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交代。
责任编辑: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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