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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法规将出台 能否有效执行是难题

大家车网 2012-02-13 17:38 来源:网摘 作者:

2月7日下午5:38分,一封主题为“新闻办新闻稿——进口玛莎拉蒂召回GT-GC”的邮件弹出桌面。

“这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汽车召回了。”曾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跑口”记者,跑汽车多年的资深记者小杨自言自语地说:“这几年的汽车召回明显比以前多多了。”

一组数字印证了小杨的观点。2011年,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不过,“与同期美国召回390万辆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召回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轻”,小杨分析“相当部分汽车没被召回”的原因。

而就在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近日有消息称,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内将出台。

对此,多位专家指出,“将现有的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并进一步扩大了汽车召回内容,加大了对汽车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缺陷产品的惩罚力度,势必对整个汽车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不过“与‘汽车三包’一样,汽车召回制度能否有效执行仍是难题”。

现行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虽然时隔两年,如今说到汽车召回,很多人依然会首先想到丰田的“召回门”事件。

2009年8月起,丰田公司在全球召回汽车总数800多万辆,但在中国就是一辆都不肯召回,后在多方压力下才象征性地召回了7.5万辆RAV4越野车。丰田在道歉会上对此的辩解是:“除了这一款RAV4车型之外,其他的问题在中国市场并不存在。”

外国汽车厂商在缺陷车处理问题上之所以敢于“中外有别”, 专家分析指出,并不是其产品没有问题,而是因为我们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没有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要求,而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却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最高罚款数额也只有区区3万元,这根本没被财大气粗的汽车生产厂商放在眼里。

据了解,现行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累计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近620万,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最大汽车产销市场的规模极不相称。

“现有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过低,召回对象过窄,处罚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过轻,对汽车生产厂商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在事实上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中国汽车流通学会副秘书长罗磊分析指出。

此外,国内的汽车企业召回意识仍处于被动阶段,不仅召回行动迟缓,而且对于国内消费者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往往也态度冷淡。从表面上看,目前许多汽车的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案例是官方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被迫”实施召回的。

新规召回范围大处罚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条例对现有的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完善。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把召回定义的范围拓展为修理、更换、退货、补充标识等等,比以往多了更换和退货的内容,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此外,此次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责令召回”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而现行规定中,对于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也最高仅为3万元。

进口车销售商担责也是令人关注的另一亮点。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而原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要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的力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同时,为了保障车辆的可追溯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保证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对轮胎缺陷的召回作出专门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依然面临执行难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召回制度一旦由原来的“部门规定”上升为国家法规,其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将全面升级,保护消费者、监管汽车厂商的力度也将明显加强。然而,与“汽车三包”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一样,汽车召回制度同样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在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看来,在未来“汽车三包”中的鉴定调查中,汽车发生质量问题“裁判”角色谁来充当等焦点问题在“汽车召回”中都会有所体现,这也可以看做对“汽车三包”责任裁决的一次试水。“汽车召回”的完善为“汽车三包”的出台铺平了道路,届时无论是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的发展模式,以及消费者在汽车产业中所处的地位都会发生重大变化。

此外,虽然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日渐成熟,更多的消费者已经不再闻召回色变,不少人甚至认为这是企业敢于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是,仍然有不少汽车厂商对召回存在抵触情绪,认为一旦召回数量过多或过于频繁,将会影响汽车的销售。为此,业内人士指出,国内汽车厂商和消费者应对召回制度多一些理性的认识,同时汽车召回制度也要在消费者利益和汽车产业良性发展这两者中寻得平衡。

“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两大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提升国内汽车消费的保护力。其中,“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说。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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