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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不应再给无谓的希望 仍将难产

大家车网 2011-10-14 08:54 来源:网摘 作者:

[导读]从2004年12月30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至今,将近7年来的“难产”到如今仍是“一纸空文”,已经让消费者无法期待,倒不如别再给消费者无谓的希望。

就在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通知,就“汽车三包”规定再次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已淡出多年的“汽车三包”再次在业界引起反响。对此,笔者则认为,尽管初衷值得肯定,但是从2004年12月30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至今,将近7年来的“难产”到如今仍是“一纸空文”,已经让消费者无法期待,倒不如别再给消费者无谓的希望。

对于“汽车三包”政策,笔者并非不希望其出台,而是这一法规的出台牵涉众多环节,需要的是厂家、商家、国家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实际操作方面等一系列相关成熟条件的配合。首先,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消费者所购买车辆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根据我国的行业管理惯例,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除了进行车辆检测需要花费高额的鉴定费用,还要经过复杂的申报程序,这些都不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所能轻易承担的。如何解决实际操作难题,显然需要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及亲民的举措。

其次,尽管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三包期”内,如果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但是如何界定所谓的“严重”程度,却并没有细化解释,这难免将导致由此引发的争议和推诿。

最后,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相关配合条款。目前,消费者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车或换车,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过,由于目前此类相关条例没有明确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因此,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此外,厂家或经销商是否配合也仍是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

作为同样是弱势群体车主中的一员,笔者相信,消费者所希望的“三包”政策应该是一个完善、操作性强、经得起推敲的、真正能够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汽车三包”。虽然此次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新亮点,但经过这么多年的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新方案仍未对一些非常实际的细节问题有任何解释或规定,在可操作性上变化不大,想要出台估计依旧困难重重。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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