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3-06 09:5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导读]“随着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纠纷随之也不断增加。目前救助基金使用范围较窄,司法领域迫切需要救助基金施以援手的情形大量存在。”
“随着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纠纷随之也不断增加。目前救助基金使用范围较窄,司法领域迫切需要救助基金施以援手的情形大量存在。”
全国人大代表、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建议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应该将诉讼后依然迫切需要救助的受害人纳入救助体系。
据悉,2003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类情况,由该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2010年1月1日,多部委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宋鱼水认为目前救助基金使用范围较窄,司法领域迫切需要救助基金施以援手的情形大量存在。她举例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可由救助基金予以垫付相关费用。“但现实中一些肇事车辆并非即时逃逸,而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受害人诉至法院后,因担心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责任等影响,才藏匿起来避而不见,很难找寻。”
针对部分交通事故案件“易判难赔”的情况,宋鱼水建议将“侵权人诉讼中逃匿”、“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侵权人无力赔偿”这两种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情况纳入救助体系。当然,救助基金对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受害人的救助条件应当严格限制。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