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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埋单 全国首例试乘试驾车祸案判决

大家车网 2012-11-13 11:01 来源:网摘 作者:

  不少人在买车前,都会试乘试驾,亲身感受一下车子的性能。然而,万州区的邓先生就在试乘时出车祸死亡,亲属向汽车经销商索赔67万余元。到底该谁承担责任?9月19日,在万州区法院,首例例试乘试驾车祸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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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邓先生看中了重庆百事达华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一款进口旅行轿车。6月20日,邓先生与朋友程扬、向存兵等五人来到该汽车经销商处,达成了购买意向后,签订了《试乘试驾客户保证书》,约定顾客在试乘试驾时要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并服从公司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对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试乘试驾者全部承担。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向师傅驾驶渝FBF637号,前往试驾路段。车上搭载小邓、程扬、向存兵、一名工作人员。车行至万州区厦门大道奥克公司附近路段,驾车的工作人员演示完车辆加减速及自动泊车等性能后,将车交由驾龄较长的程扬进行试驾。当天13时15分许,程扬驾驶渝FBF637号车沿试车路线绕行一圈,再次行至厦门大道奥克公司门前弯道处时,因超速行驶致车转向不足,驶出右侧路外,先后与路缘石、行道树、路灯杆、消防桩刮碰后侧翻,造成邓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听到儿子死亡的消息,邓先生的父母生病住院,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垫付了邓先生丧葬费3.8万元和他父母的医疗费7572.52元。随后,邓先生家人把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万州区法院,索赔67万余元。

  9月19日,万州区法院开庭受理此案。原告律师唐月红说,在试乘试驾前,经销商通常会以签署《试驾协议书》、《保证书》等形式,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试驾者或者试乘者。法律上对提供试乘试驾服务的汽车经销商也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不利于受害者权益保护。

  “我公司已于事故发生后,先行支付了丧葬费等4.5万余元。”在法庭上,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没有责任。还说,邓先生是事故车辆的试驾主体,程先生是邓先生的帮工,事故因程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程先生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们已提供了合适的试驾车辆及专业陪同试驾人员,尽到了审查驾驶资质、选择安全的试驾线路等职责,不存在过错。”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提供试乘试驾体验服务,即对试乘试驾体验人员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在试驾中过于强调试驾人员进行时速0-100公里加速体验及转弯性能的体验,试驾人员在短时间内加速后,进入弯道,转弯未减速导致车辆侧翻事故的发生,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指示不当的过错。而参与试驾体验者的资格,应由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审查决定,邓先生并无安排决定权。11月9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因邓先生死亡产生的损失近63.47万元。

  重庆律师

  上书最高法院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唐月红律师对大量关于试乘试驾案例进行分析后,昨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负责这次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递交自己的建议。他建议,在即将出台的《解释》中,建议对于试乘试驾者和汽车经销商责任划分问题进行明确,对试驾者与提供试乘服务者、受害者的关系,对责任主体、各自的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明确。

  他还呼吁尽快出台正式的司法解释,为众多的试乘试驾者或者其他交通事故提供可以适用的法律。

关键词:试乘试驾   责任编辑: 随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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