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研究 > 温州交警醉驾被处拘役的标杆意义

温州交警醉驾被处拘役的标杆意义

大家车网 2011-06-23 07:46 来源:网摘 作者:

6月21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公开宣判10天前一宗醉驾案,事故责任人、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支队长胡某以酒后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仅如此,因触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第17条,他的公职随之丧失。

单从人员、物质损失而言,6月11日凌晨的交通事故并非很突出。但从事故性质而言,胡某在5月1日《刑法》第八修正案“醉驾入刑”条例出台一个月后顶风触法,且本人即是深知醉驾后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更担负纠察高速公路醉驾,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说是“情节特别严重”可谓毫不过分。

以往,中国相关法律对醉驾者的处罚尺度长期偏松。不仅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者还往往祭起“弹簧标尺”,对熟人、大人物和特殊人物网开一面,要么明知醉驾却视而不见,要么虽有查处,却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一些肩负公路纠违、执法者,更或以“满面红光”的形象公然在公路甚至高速公路上风驰电掣。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想而知,执法者队伍中一旦混有醉驾者,执法的公信力如何维护?打击醉驾、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又如何能不成为一句空话?

任何司机在酒精面前都会无一例外地出现反应迟钝、神志不清、判断失准等“醉驾综合反应”,由他们驾驭的“醉车”,对行人、车辆的威胁是相同的,不论是普通司机,还是大人物、执法者,抑或执法者中的“头目”,一旦酒后开车,都只能成为“马路杀手”,这样的人醉驾肇事或被查究,处罚标尺只能是同一条。如果说要“宽严相济”,那只能是更严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必须罪加一等,否则如何以儆效尤?

此次胡某以高速交警副支队长的身份醉驾肇事,有关方面在第一时间便作出反应,依法给予了严肃处分,一样被拘役、被罚款,并付出公职丢失的代价,可说是一个理所当然的、期盼已久的进步。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警示,处罚个别违章者,目的是让更多人引以为戒,不再违章;处罚执法队伍中的违章者,是用足以令执法队伍中每一个人最容易听懂,不得不“当真”的语言、方式方法提醒他们:执法者一旦违法,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什么。

作为高速交警副支队长,肇事者胡某不可能不熟知各项交规,以及醉驾危害性及处罚标准,之所以有如此“胆识”,说到底,是以往有关方面对这些“特殊醉驾者”过于“从宽”,让他们对处罚标尺起了轻视之心,对醉驾后果产生侥幸心理。从这个角度看,他既是肇事者,也是此前“特殊人物特殊对待”的“土政策”受害者。严是爱,松是害,惟有严肃法纪,对醉驾者一视同仁公平处罚,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换取更多人对醉驾的唾弃,和对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尊重与重视,这是对包括肇事者、受害者在内,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

(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 杨小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