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的一天,湖南某学院学生汪某骑车载着室友从山顶下行,在下坡左拐弯时,意外发生了:车辆突然失控,汪某二人连人带车冲出路面摔下斜坡。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行遭遇意外,景区要不要负责任?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景区无责,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大学生夜骑出意外,一死一伤
2018年6月26日晚8时许,邓先生正在爬岳麓山,随着人群上行至白鹤泉至穿石坡湖路段时,他听见从上部传来急切的喊声:“让一让!”紧接着,他看到一辆自行车正逆人流而下。人群赶紧散开,这辆自行车载着两个人,正快速俯冲而下。就在转瞬之间,意外发生。自行车在下坡左拐弯处时,突然失控,直接往前冲出有效路面,车上的两名年轻男子瞬间被甩了出去,撞上道路右侧树木后摔下斜坡。
两名男子都是省内某学院的学生,骑车的男子姓汪,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座的男子姓黄,是汪某的大学室友,在事故中受了伤。
事发当天下午6时,汪某推着自行车,与黄某一同从岳麓山东门入口进了岳麓山景区。当晚8时45分,汪某骑自行车搭载黄某从岳麓山山顶往湖南大学登高路方向下行,不料发生了意外。
一审:景区已尽到管理义务
事故发生之后,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汪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
2018年8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违反了交通规则、违规载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事后,汪某的父母将岳麓山景区管理处诉至岳麓区法院,索赔8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对汪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并无过错,尽到了作为岳麓山景区管理人的管理义务,遂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不应苛求岳麓山景区
汪某父母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岳麓山景区管理处赔偿250083元,提出“在事发时,岳麓山景区的大门口没有设置推拉门和门禁,自行车可以自由出入。事发当时,也无人劝阻汪某骑自行车进入景区”。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并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在岳麓山景区骑行自行车,因此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并无设置禁骑装置、阻止骑车进入景区的法定义务。
岳麓山景区作为全天候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封闭型风景名胜区,不应苛求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
汪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理应预见自身行为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仍然自甘风险,因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