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切实做好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意见》提出,要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要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产,积极落实产权界定、手续办理等项目盘活条件,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形成政策合力。要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开透明确定交易价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工安置等规定,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保障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盘活存量资产要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精准有效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等新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配套资金支持,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意见》要求,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加大督促力度。
《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拿出有吸引力的示范项目,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确保将《意见》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