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从省发改委获悉,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真正建立起“能跌能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湖北落实国家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按照要求,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我省现行基准价0.4161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同时,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我省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价差比例执行。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仍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水电等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上网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该通知还指出,将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代理购电相关规定,按时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并在公告发布至少1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
省发改委表示,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不得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进行干预。(记者彭一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