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聚焦70平方米以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通过土地支持、资金支持等多项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旨在解决人口净流入城市年轻人的居住问题。
伴随大规模城市化演进,人口净流入城市居住问题愈发突出。商品房价格高企,普通家庭买不起或几代人负债购买,压力巨大。租赁性质住房一直供应不足,且开发、经营租赁房难以盈利,市场缺乏提供租赁房源的动力。
70平方米以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有重要政策内涵。7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保障性质、租赁性质等,都指向一个目标,让普通年轻人在人口净流入城市“住得起”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房子。
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在供给端发力。“意见”要求各地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意见”设计了大量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的制度和政策。
最基础的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意见”给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一方面挖掘潜力,大幅增加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大幅降低土地成本,从土地源头朝年轻人“住得起”努力。
保障性质住房过去多由政府主导供应,本次“意见”则鼓励市场多渠道供应。
可见,聚焦“年轻人住得起”这个核心目标,制度安排的中间环节是保证建设、运营方能够获取合理利润,有足够动力提供可持续供应和服务,逐步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
同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从资金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助力。
事实上,“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金融、财税方面的支持力度是空前的。“意见”规定,由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