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接过“戒尺”还需迈过几道坎
学生犯错后,教师能不能惩戒?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9月起,《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其中首次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教师惩戒权。
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方面,不少人认为有必要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声音认为,教师真正愿意接过戒尺,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难题。
《条例》第6章第56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该条同时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广东东莞石碣镇教育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台芳从教33年,作为东莞市小学语文首批学科带头人,刘台芳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用“及时雨”来表达对教师拥有惩戒权的支持。
“一些家长对子女溺爱,这些孩子受到的赞美很多,但是波折历练少了。一个孩子既要经得起表扬,也要经得起批评。”刘台芳指出,此前老师不拥有惩戒权,导致一些老师对学生的教育畏手畏脚。
“教师拥有惩戒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刘台芳说,“如果用得不好,对学生的学习乃至心灵有很深的影响。”
刘台芳举例说,有一位老师对同学非常严厉,这位老师曾经教过一个学生,是很典型的读书不行的孩子,但是后来创业成功,成为当地的大老板。这个老板每年都请学校的老师吃饭,但他特意跟校长要求,不要叫那个严厉的老师来。
原来,这位“老板同学”因为不喜欢学习,从三年级到五年级足足两年的时间,那位严厉的老师都让他在教室外罚站,给年幼的学生造成了长久的心理阴影。
“把握好惩戒的尺度十分重要。”刘台芳告诉记者,“学生不听话,偶尔罚站,合情合理;天天无故罚站,则变成了体罚,是歧视、侮辱学生,不合情理,更不合法,‘园丁’便成了‘魔鬼’。”
与“爱读书的农民工”吴桂春一起被聘为“职工书屋公益代言人”的劳模代表尹利平对“惩戒权度的把握”有很深的体会。“小时候有个数学老师脾气暴躁,如果做不出题目就打人,后来导致我很讨厌数学,常常产生负面自我暗示。”
在尹利平看来,只要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如果学生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规定,老师可以借助一些惩罚性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比方扫地、抄课文、跑步、背诗词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一线老师对拥有惩戒权态度谨慎。
广州某小学担任语文老师的江老师介绍,她之前遇到一位家长向学校老师反映,让老师不要对自己的孩子过于严厉,怕会影响孩子的学习积极性。
江老师认为,惩戒权的明确,是对老师的一种保护。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惩罚界定,所以有时候老师在惩罚时很难拿捏好度。“一些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差,出现了孩子因为经受不住老师的惩罚而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老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难度。”江老师说。
“当然,作为老师也不能仗着惩戒权而随意对学生进行惩罚。”江老师说,“老师始终要明确,惩戒不是体罚。”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静仪从法律角度谈及,鉴于此前出现了不同的惩戒效果和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不明确,导致惩戒权的实施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记者注意到,《条例》并未列举教师可采取的具体教育惩戒措施。对此,黄伟忠称,考虑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该条例应注意做好与该规则的衔接。(叶小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