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再出打击医药腐败的新规。医药企业单笔商业贿赂的金额达1万元即可被认定为失信,达10万元会被暂停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19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两份意见征求稿将药企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对于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是对7月2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细化。
清华大学医疗服务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藏宜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是宏观层面的制度要求,这次的两份征求意见稿是微观的操作规范。二者从准入环节建立起了社会声誉机制,是一种行为约束,也是医保治理能力的体现。
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在重拳整治医药流通领域的腐败现象。指导意见提出,医药领域收受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侵害群众利益,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上述征求意见稿将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下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均纳入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并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影响药企后续在全国范围内的招采。
征求意见稿规定,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3万元,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根据商业贿赂金额的数目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情节,失信等级共分为四等。药企若单笔行贿100万以上,累计500万以上,失信等级会被评定为“特别严重”,集采机构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廖藏宜表示,在当前药品招采带量采购常态化的情况下,一要防犯以价换量实现市场垄断,二要防犯过低的价格影响药品质量,三是要防犯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产生,要防止这些问题产生就必须建立药品招采的规则。此次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评级评价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对医药企业的自我行为规范的约束机制,出现违背了诚信与承诺,未来在发生失信违约行为时,医保部门是有依据进行处置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的异常波动也会被认定为失信,比如药品或医用耗材大幅涨价,幅度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100%以上;药品或医用耗材大幅涨价,涨幅明显超过行业平均水平;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或毛利润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100%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