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好大秦岭,是西安责无旁贷的重大使命。6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在7月1日正式施行,西安保护秦岭的力度再加大,措施再升级,也意味着我市将以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秦岭。
坚持保护规划先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
秦岭山体地形复杂,不同区域山体走向、起伏和村镇布局差异很大,保护秦岭必须坚持规划引领。
《条例》规定,市秦岭保护委员会组织编制秦岭保护规划,绘制分区保护图;相关区县秦岭保护委员会组织制定秦岭保护实施方案,绘制分区保护详图。通过规划将需要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保护修复治理措施等,落图、落细、落实。
《市条例》在遵循《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从严划定了保护范围,将我市秦岭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同时,规定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其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与《省条例》保持一致,分别是海拔2000米以上,海拔2000米至1500米和相关保护单元;“一般保护区”按照严于《省条例》的标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通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取消了原条例中对建筑高度的限制性规定,赋权市政府根据实际在规划中予以明确。这样划定较原《条例》更加符合实际,突出了保护作用。
确定保护管理体制夯实政府监管责任
据了解,此次修订《市条例》突出了“严”和“细”,保护的规定更加严格、保护的责任更加明确、保护的举措更加有力,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生态西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市条例》在规定“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保护委员会。市秦岭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政府秦岭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保护重大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市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秦保部门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行业监管、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秦岭保护管理体制。
同时,《市条例》对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的管理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保护秦岭的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义务,震慑违法行为,《市条例》提高了违法开发房地产和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额度;增加了破坏、擅自移动保护标识及保护设施和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设置生态基流口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
巩固违建整治成果从严设定禁止行为
违法建设别墅、开发矿产资源等行为,严重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在严格执行《省条例》相关禁止行为的前提下,《市条例》结合我市秦岭保护实际,规定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6类禁止行为,从严设定相关禁止限制行为,巩固秦岭违建整治成果。
同时,《市条例》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分别提出明确的限制要求。除《省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规范开发建设行为细化具体保障措施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秦岭在我市涉及6个区县1个开发区48个镇街397个行政村的近60万人。经济要发展、人民要富裕,但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市条例》修订统筹考虑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要求政府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规模、结构,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扩大秦岭生态环境容量,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提出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将山民转变为生态保护工作者,成为良好生态环境的最先受益人。
《市条例》完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的要求。打出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组合拳,拿出生态补偿、修复治理、综合评估硬手段。规定了建设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网格化管理、进行执法司法衔接、运用目标责任考核等具体监管手段,提出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确定治理修复责任、规范矿业权退出、制定移民搬迁计划、进行区域封闭保护、引导规范祭祀行为、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定期组织综合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种保障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立法的作用通过实施才能得到充分体现。下一步,我市将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对修改后的《市条例》开展深入细致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摸清秦岭保护工作的短板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确保《市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