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郑州交警一大队严格按照上级部署,持续组织警力开展“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8月5日,一大队民警在文化路与红旗路路口执勤时查获一辆私拉液化气罐的面包车,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当事人张某某被移交至属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8月5日上午8时55分许,郑州交警一大队六中队中队长王飞带领民警在文化路与红旗路路口早高峰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A09**2的小型面包车车窗紧闭且粘贴着深色太阳膜,车身压得很低,车头明显翘起,隔着其前挡风玻璃也看不到后排座位,民警怀疑其违规载货遂立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发现,该车后排的座位全部人为取掉,上面堆放着大大小小的液化气罐。仔细一查,竟有28个之多。气罐有立着的,有躺着的,为了掩人耳目还故意在上面盖了一层布料进行遮挡,但未见任何安全设施。
当民警进一步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时,发现车辆及驾驶人张某某均无任何危险品运输资质,且该车登记信息显示其实为一辆核定载客7人的非营运小型面包车。
此外,民警还观察到驾驶人张某某耳朵上还夹着一根未点燃烟,经询问,张某某日常有吸烟的习惯。拉着一车的易燃易爆物品倘若遇到明火、静电、碰撞等情况,后果不堪设想。王飞对张某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并指挥民警袁晓鹏和辅警杨成成将该车张某某控制。后将此情况上报大队指挥室,指挥室立即通知属地分局前往处置。
目前,当事驾驶人张某某已被移交至经八路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据郑州交警一大队六中队中队长王飞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客车严禁违规载货,张某某私自拆卸车座运载液化气已属违法行为。液化气属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储都要有专业资质,在没有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存储液化气钢瓶,将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可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奉劝一些小型客车车主和驾驶员千万不要只图省事,不顾安全,仅仅对普通汽车稍作改装就上路从事液化气钢瓶运载活动,因为它犹如一枚“移动炸弹”,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记者 王韶卿 实习生 薛湉湉 通讯员 孙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