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据了解,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
《规定》出台法院有需求,基层有呼声
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队伍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海萍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应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各类财产信息,与公安、国土、住房等部门建立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合作机制,采取了大量的强制措施,法院依职权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已基本接近极限。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这也为律师调查令的实行提出了现实需求。随着民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持续增长,人民法院必须更新理念,转变观念,发挥当事人和律师作用,让律师参与证据和财产的调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段时期以来,河南郑州、洛阳、新乡、开封、安阳等地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各地作法不一致、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证据,既影响了当事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又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也需要省级层面出台联合规定,对协助义务人和协助事项予以明确。
调查令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从执行工作的角度,文件中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民事诉讼中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需要,参照适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四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
当事人的申请途径有哪些?
调查令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以及承诺书等材料。
《规定》强调: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申请调查的内容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或存在其他内容不明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调查令申请多久能决定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调查完毕后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
调查令列举了包括“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名称”、“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以及“妨碍调查的法律后果”等十项具体内容。
律师调查中有哪些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
律师在调查期间,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根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据宋海萍介绍,调查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有效减少阻力,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增加了律师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使用的“硬手段”,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不仅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更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通过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把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交给当事人及其律师去完成,充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最大程度地促进阳光执行,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监督执行的权利,又能够减少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发生。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大力推进律师调查令的落地应用,并及时跟进调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动律师调查工作深入开展,为“法治河南、诚信河南”建设作出应有贡献。(记者 王韶卿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