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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讯 11月18日,证监会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强化偿债保障要求。发行人应当切实增强市场意识、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本息偿付义务,不得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发行人应当加强公司治理能力建设,做好融资统筹规划,合理把握发行规模和节奏,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按要求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募集资金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等行为。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跟踪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发行人依法依规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发行人分类监管。按照扶优限劣原则,完善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简化申报材料要求,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对存在公司治理失范、债务短期化、高杠杆过度融资等情形的发行人严格把关。强化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债券品种创新的支持,配合做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提升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债券承销、受托管理、评级、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构建以发行人质量和偿债风险为导向的履职管理体系,提升尽职履责的有效性。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强化分类监管,支持优质机构创新发展。
编辑:王亚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