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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明年实施 加强惩罚措施

大家车网 2012-11-09 07:34 来源:中国工业信息网 作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10月30日发布的消息显示,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626号令,宣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已经在10月10日的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现行的“立法层级较低,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成为历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制度正式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实现有法可依。

本次颁布的《召回条例》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召回条例》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相较现行规定,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记者还发现,此次颁布的《召回条例》共有29条内容,比今年年初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所含条数内容多了1条,全新增加的内容为第二十六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召回条例》其他规定与《意见稿》大同小异,但某些内容的顺序有所调整,且用词更为精确、简练。例如,《召回条例》对“缺陷”的定义精简为“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对“召回”的定义也简化成“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或许是考虑到执行的有效性,《召回条例》去掉了原本在《意见稿》中对生产者提交缺陷调查报告结果、生产者提交召回计划备案和生产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的时间规定。而且在处罚规定方面,《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修改成了《召回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召回条例》中指定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而不再是《意见稿》所说的“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业内人士访谈

樊天顺:与《召回条例》配套的细则正待出台

《召回条例》发布后,记者采访了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工作部部长樊天顺。他认为,此次颁布的《召回条例》与年初的《意见稿》相比并无太大的改动,厂家和消费者关心的基本面都已包含其中。他告诉记者,目前与《召回条例》相配套的两个细则正在准备出台,等细则出台以后才能完整地评价该《召回条例》,因为细则的制定涉及到整个条例的可操作性。

当被问及《召回条例》的出台会不会令汽车召回陡然增加,樊天顺的答案是“不会”。他表示,汽车召回制度已经实施了8年之久,大家都已经习惯了,而且条例明确指出召回所指缺陷是一种批量性的、且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颜景辉:《召回条例》对消费者、厂家和经销商都利好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副总经理颜景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汽车流通角度来讲,《召回条例》的颁布对消费者、厂家和经销商三方来讲都有好处。对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讲,条例的颁布能进一步保障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减少堵门之类的过激维权行为的发生;就厂家而言,条例很好地从法规的角度促进其对自身产品质量的提升,尤其是提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标准;对饱受“夹板气”的经销商来讲,条例的颁布更有利于其按照一定规程向厂家反映消费者的诉求。

企业声音

《召回条例》提高行业门槛利于中国车企与国际接轨

长城汽车新闻总监商玉贵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召回条例》的出台能够促进车企,乃至整个汽车市场的发展,因为这相当于提高了汽车行业的准入门槛。他认为《召回条例》颁布更具实质的意义是推进中国汽车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敦促中国车企转变观念。商玉贵告诉记者:“就长城汽车而言,因为常年出口海外市场,所以在召回的观念和行动上都已与国际接轨,并形成了一种常态。”同时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将《召回条例》真正落实到位。

针对《召回条例》的正式出台,10月31日,吉利汽车公关总监杨学良也在其新浪微博上予以回应。他在微博中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我们是支持的,汽车厂商应该以此为准绳,负责任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吉利内部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条例实施会敦促我们更加重视这方面工作;(《召回条例》)不会对自主品牌形成‘重大威胁’,品质提升是自主品牌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当记者致电丰田中国和长安汽车的相关人士时,两家企业的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表示对于刚刚正式颁布的《召回条例》不太熟悉,丰田中国进一步称“不方便评价国家的法规政策”,但是作为中国企业的一员,丰田在华企业始终都会全面地学习、消化、吸收政府的各项标准、法规,合法地在华开展其事业。

背景链接

历经波折终成正果

回头看,《召回条例》的问世经历颇为曲折。资料显示,现行的《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发布,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后,国家质检总局曾在2010年7月2~10日就其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召回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但之后并未正式出台实施。沉寂了一年半后,今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从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3月4日前面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征求意见。今年10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才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即已经颁布的《召回条例》。从召回制度名称的改动到发布条例部门的变更,都昭示了最终颁布的《召回条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微议召回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陈北元:2011年中国汽车销售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已成为车轮上的国家。但我们的汽车消费保护法律制度却远跟不上这样的速度,召回条例历经8年落地,认同进步,但更期执行有力。

●《汽车博览》主编夏东:汽车召回条例公布,有了法,就看怎么执行了。能一视同仁吗?还是只会拿进口车开刀?触动国产汽车制造业的巨大利益体,可没那么容易啊。

●土人一堆201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出台,2013年1月1日实施,是一个划时代的法规。可喜可贺。但是,要实施好这个条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是普及召回的知识和意识,缺陷召回和产品质量低下是不同概念,不能等同。其次,缺陷信息系统的建设十分迫切。再有,救济措施仍需要政府引导,这是我国国情决定的。

●张志魁: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召回很丢脸,所以都是遮遮掩掩。其实机械产品有瑕疵再正常不过,在美国汽车召回是很正常的事,不存在与召回绝缘的品牌。

●弈棋者:中国汽车进入高科技竞争领域的时刻到来,不追求进步不是倒退,而是直接被吃掉或破产。

●黑光明:经常见到美欧日召回有缺陷的汽车,而中国汽车质量仿似很高,极少召回。其实我国从2004年3月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止到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621.1万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10月30日公布,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拒不召回者可吊销行政许可。入世意味接轨,好!

责任编辑: 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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