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01号)显示,经查明,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绅通灵”,603900.SH)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非常关注网红直播带货这一新兴营销模式,并积极探索,目前正在与薇娅授权的公关公司洽谈相关合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公司做出上述回复后,公司股票价格于5月19日、20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
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公司分别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自2020年4月29日通过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薇娅授权的杭州谦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正式开始洽谈相关合作事宜,目前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合同内容及金额尚未确定,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2019年度、2020年第一季度线上业务占比分别为2.73%和5.06%,比例相对较小,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价格于2020年5月22日、5月25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上交所认为,消费品行业中通过网红直播的电商渠道销售模式受到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敏感信息,且未作出具体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上交所判定,莱绅通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7条以及上交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兼代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交所认定,鉴于公司在上证e互动回复时,对于相关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进行了一定风险提示,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兼代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莱绅通灵成立于1999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3.40亿元,于2016年11月23日在上交所挂牌,当事人沈东军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大股东、总裁,截至2020年6月30日,沈东军持股1.06亿股,持股比例31.16%。
当事人沈东军,自2015年1月12日至今任莱绅通灵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1月7日,自2015年1月12日至今任总裁。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沈东军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兼任传世美璟执行董事,1999 年至今任公司总裁。
莱绅通灵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股票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于2020年5月15日、18日和19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并于2020年5月20日涨停。公司近3个交易日平均换手率4.05%,明显高于前期水平。截至2020年5月20日收盘,公司动态市盈率为70.17倍,高于黄金珠宝平均市盈率42.14倍(剔除行业市盈率为负数的企业)。
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19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20.7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0.29%;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21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51.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0.05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86.58%。
截至今日午间收盘,莱绅通灵报8.36元,跌2.56%,成交额1987.76万元,换手率0.69%。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4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