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汽车讯 4月8日消息,近日,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方消息称,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
本次行政处罚内容中显示: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需与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等内容,并且在合同中予以加粗、下划线提示,消费者签订时这项条款无法更改。
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小鹏汽车构成了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小鹏汽车有限公司为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98.55%。
编辑:闫祺关键词: 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