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资本市场讯,2月8日,因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新潮能源发布公司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示性公告。
资料显示,新潮能源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果新潮能源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新潮能源表示,对上述情况,公司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其一,公司关注到该案件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案件所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及于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其二,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二审上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多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请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新潮能源成立于1996年,原是一家主营房地产业、电子元件制造业的企业,逐步落实公司将石油勘探、开发和销售业务作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利润增长点的战略转型,公司于1996年登陆上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