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已于近期印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在报告的情形方面,与此前相比主要变化是,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需要申报。
《工作规则》共18条,主要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工作职责、报告范围、报送流程、成果运用、纪律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工作规则》明晰了六类报告范围。一是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二是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四是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五是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六是其他情形。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