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其中明确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该决定明确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一系列措施。其中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社会抚养费是历史的产物,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生育政策,取消也是必然结果。”人口学者李南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道。社会抚养费提出已有数十年时间,2002年9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要求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随着我国人口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从单独两孩、全面两孩再到三孩生育政策,我国的生育政策也在进行优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也不再适应当前的生育政策,但我个人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对提高生育意愿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李南说道。
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卫健委表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同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对三孩生育政策开始时间、社会抚养费、生育登记、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等多个问题予以明确。
国家卫健委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