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题不解决,就难发展。这在我国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领域显得尤为突出。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副秘书长张茉楠看来,这正是抓住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
近日,在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和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联合主办的2020年第四季度宏观形势分析会暨年会上,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副秘书长金海年提出,关键问题的经济学本质来源于垄断。“关键问题针对的是那些特别需要的东西,比如自己做不出来的高端芯片,或者国内没有或不足、别人不一定愿意卖的某些关键资源。”金海年说,国际垄断可能损害国家经济甚至主权利益,产生关键问题,危害国家安全。他提到,国际垄断的三个关键环节是科技垄断、资源垄断和规则垄断。“解决关键问题表面是通过自主研发关键技术,本质方法还是进行打破国际垄断的制度改革。”
张茉楠赞同金海年的观点。最令她担忧的是,“十四五”是创新的发展阶段,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将是最大的发展领域。“比科技关键问题更严峻的,是在数字贸易的规则和未来制度设计的话语权上,我们处于落后者的角色。”
而首当其冲的难题,是如何为数字贸易、数字经济下定义。
数字贸易在国际上尚未就定义达成共识,不同国际机构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差别较大。
例如,OECD(国际经合组织)、WTO(国际贸易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主张宽口径,即将数字并购贸易、跨境电商、数字交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在线交易和服务纳入其中。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采取相对较窄的口径,将货物和服务分开,主要强调数字贸易的在线服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界定的指导意见》,数字贸易应指被列在服务贸易下的数字贸易,以及贸易数字化。
张茉楠说,如果按照相对窄的口径来判断,我国目前还不能算是真正的数字贸易大国。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根据数字交付为主的口径计算,处于数字贸易第一梯队的是美国和欧盟,中国、印度、日本应属于第二梯队,且与第一梯队有量级差距。
“在全球多边框架体系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策主张。围绕不同国家的法律实用性、管辖权,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冲突矛盾,加上国际谈判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大国间正形成全球范围内激烈的博弈。”张茉楠说,中国等新型经济体更注重普惠贸易和数字贸易的便利化和信息安全等问题,而发达国家多强调贸易规则、税收管辖权等问题。围绕跨境数据流动等问题,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针对此类议题的立场差别是巨大的,反垄断的基点和角度是不同的。
例如吴杰庄提到,当前数字内容创建主要由美国软件公司垄断,中国企业使用这些软件进行生产,需要承担高额的专利费。
张茉楠介绍说,美国从2013年提出《数字贸易法案》到《美国贸易24条》,以及最新提到的《美国数字议程》,涉及大量的有关规则的主张,包括跨境数字流动、非本地化存储、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的规则。而欧盟着眼于打造欧盟的单一统一市场,特别在反垄断、征收数字服务税方面,欧盟方案已经成为国际主导的主张。
“欧盟最近出台的《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针对反垄断有对于守门人的惩罚机制。”张茉楠认为,助力规则保护或市场保护的行为,背后是欧盟围绕打造数字主权和培育自己的数字冠军做文章。
张茉楠指出,我国目前缺乏国家整体数字战略,在监管制度、国内法律法规方面相对空白,这与我国的数字贸易潜力不相匹配。
她认为,数字贸易规则在全球层面处于赤字状态,一些国家碎片化的数字贸易规则不仅不利于全球数字贸易自由往来,在很大程度上也形成了新型壁垒和保护政策的高墙,可能大大提高合规成本和贸易成本,不利于全球数字化的发展。
“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本地化存储、平台治理、数据产权确权概念等界定不清,造成大量数据泛滥和数据资产滥用。在另一个层面,这对数据生产力也是极大的束缚。”张茉楠说,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国内治理和现有国际规则形成了一定的背离。例如我们主张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它延续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有关数据贸易专章的法律规定,在数据产权保护、源代码保护等规定方面都是高标准。中国必须突破这一障碍,才能更好地对接国际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信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苏长荣在专题协商会上强调,除了高端核心芯片研发,如何形成自身科技创新的独立发展体系、助力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掌握更强的战略主动,都是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产业进步长期被关键问题影响的重要领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此前撰文指出,为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机制,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与数字经济的共生性,从拉长监管周期、增强监管动态性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反垄断监管效率。
张茉楠建议,将我国部分规则对接现有的国际规则。例如与欧盟的模板相对接,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有关充分性认定协议部分,建立对等的跨境数据流动协定,通过建立专用VPN通道,推动跨境数据流动的有益尝试。还可通过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设立制度创新高地。同时,通过双边或区域范围内谈判,为双边和多边缔约增加谈判渠道,在全球多边层面建立共识的贸易谈判基础。
金海年建议,建立反垄断的保障机制,深度参与、创新直至主导国际专业联盟/标准/规则体系等话语权体系,并从国内庞大市场的利益吸引力转型到全球基础创新源泉的科技垄断与掌控能力。
“关键问题是科技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制度问题。需要用卧薪尝胆的心态,以长期发展的耐心和决心加以对待,以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科学精神进行分析和制定对策。”金海年说。
关键词: 发展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