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欠上债务,另一方完全不知情,那么不知情一方要还吗?近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
2016年1月,张某从葛某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欠条中约定月利率2%,约定年底前偿还欠款。欠款到期后葛某向张某多次索要借款,但其至今未还。后张某不知去向,葛某无奈将张某及其前妻李某诉至法院。
在开庭过程中,李某答辩称,不知道该笔借款。借款时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但二人已于2018年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葛某以借款时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要求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葛某未举出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支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张某给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1.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不用偿还
首先,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无论是否知情,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需要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能够证明为个人债务除外。
最高院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担保所形成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以认定,该担保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怎样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须有夫妻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愿;如无共同意愿,但该债务系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以下几点证据可以证明:
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记者 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