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义马市一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和债权人相互串通,伪造银行转账凭证1600万元,虚假诉讼,滥用司法诉讼,逃避所欠他人债务,严重干扰正常诉讼秩序,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做出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
2013年,三门峡义马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法人代表李海永,以开发建设义马市“祥瑞花苑”缺少资金为名,民间高息借款千万,义马市融帮担保公司5000余万元,在义马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和债权人分别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协议约定了购房者的名字、面积、楼层、价位等。
2015年5月,时任义马市盐业局局长、义马市融帮担保公司经理任遂法以祥瑞公司及法人代表李海永欠款5000余万为由,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严格审查起诉人提交的证据凭证的情况下,做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还款协议,随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任遂法又把债权转让给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公司),国兴公司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祥瑞公司开发的祥瑞花苑全部楼盘,后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拍卖以60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国兴公司。致使其他债权人及购房者利益受损。
多数受害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经检察院调查发现,在这起诉讼中存在伪造中国工商银行1600万元的虚假转账凭证,涉嫌虚假诉讼,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监察建议;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了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和执行、拍卖裁定,案件发回再审。
2019年3月份,在监察院监督下,多数案外人参与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了此案,经调查认定在原审过程中,祥瑞公司负责人及任遂法存在伪造银行转账凭证,伪造证据,其行为严重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对其作出另案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