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中原银行退休职工王全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指出,王全喜和合伙人刘翠萍因买卖合同与时杰引起纠纷,时杰起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全喜、刘翠萍偿还时杰钢筋款756125.31元及利息。2016年1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刘翠萍履行了75万元。
睢县人民法院向王全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12月13日,因王全喜既不履行判决也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后仍未履行判决给付货款的义务,期间王全喜在开封务工,每月有5000元左右的收入,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王全喜的近亲属履行了2000元的还款义务。
刑事判决书显示,王全喜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在逃),2017年11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3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睢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全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全喜履行了部分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