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二部负责人王某甲与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融资顾问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分别获刑2年半(缓刑3年)和3年(缓刑4年)。
被告人海华医药融资顾问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撤回上诉。
刑事裁定书显示,因涉嫌诈骗犯罪,王某甲和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两人于2017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两人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豫07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本案所退赃款,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单位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