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3-03-21 11:19 来源:网摘 作者:舒彤
鉴定机构缺位拷问汽车三包(三)
第三方鉴定机构缺位
上述案例反映出,由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缺失,导致涉事双方责任难以认定,汽车故障鉴定难,消费者维权难。
对此上述王先生车辆残值受损的情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蒋苏华表示:“就这一案例来说,产品的残值损失鉴定很重要,这需要诉诸法律之后,由法院选定一个被告和原告均同意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日前公布的“汽车三包”政策中第七章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不过,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的“汽车三包”政策虽然明确了“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维权过程中的必要性,但“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并不都具备汽车质量鉴定技术。我国专业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数量少,鉴定费用高,一旦维权失败,车主极有可能自己承担这部分费用,这也让消费者望而却步。
不仅如此,由于合资车企的外方和外资车企在核心技术上对国内实行技术封锁,目前这些第三方社会鉴定机构在技术上存在困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责任认定难,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2012年度报告中显示,在2012年度投诉诉求中,“要求赔偿”的投诉占比38.09%,再次超过“要求维修”的诉求,成为车主维权的第一大诉求。
车主诉求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厂商(或4S店)赔偿因车辆故障或服务而导致的损失,但目前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在“汽车三包”规定中,销售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销售者的很多行为都受制于厂家。他建议,仅以“规定”形式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遭遇执法者与制定者的意见不一,如果该规定可以上升为“条例”,或可规避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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