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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照赔不误” 到底保护了谁?

大家车网 2012-04-09 08:27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

酒驾肇事“照赔不误” 到底保护了谁?(2)

[导读]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惹来了无数的质疑声。《征求意见稿》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关键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

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

老百姓时常分不清楚,这两个保险的差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是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限额12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这应是一种商业行为,故性质上应为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征求意见稿》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人民法院应依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依据现有的审判实践,很多法院认为: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间的合同关系,法院不处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部分。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负责人田秀梅律师认为: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额度范围内的直接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是法定的、不论过错和责任的,只要机动车投保了该险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即在其额度范围内先行赔偿,不容讨价还价。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紧密的融通起来,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充分的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目的,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提供了统一的依据。

记者调查“先救人后算账” 《征求意见稿》更加人性化

最终买单的是消费者《征求意见稿》需要更强大、完整的配套法律

《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更加人性化”,它将从被害者利益出发,可以说,从一定层面上实现了“先救人后算账”的人性化社会管理层面。

为什么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得到了一些市民的反对呢?

一位业内保险人告诉记者,市民的担心有一定的道理,想要从根本上杜绝酒驾,就出台与《征求意见稿》配套的关于酒驾的其他规定。《征求意见稿》附加内容中规定:“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于追偿细则,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由此可知,这次拟定中的酒驾保险理赔是有条件的,酒驾者除去法律责任外,还是得在经济上承担责任,只是保险公司先期予以赔付,然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是,通过我们常年的工作经验来看,每一期案件背后都是一长串不确定的、复杂的甚至是无可奈何的实际问题。保险公司没有那么大的人力、物力每次同一起几千元的案件去纠缠。

以上保险业内人士的担心来自于整个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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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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