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4-09 08:27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
酒驾肇事“照赔不误” 到底保护了谁?(1)
[导读]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惹来了无数的质疑声。《征求意见稿》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醉驾也能得到保障了?”网友@潇湘绿竹林在微博上评论道。
“这是在鼓励那些酒驾的人嘛?法律跟你说,尽情酒驾吧,出事了有保险赔偿呢!”网友@欧阳盆栽表示。
“酒驾必须自己负责,都成年人了。”网友@LV八只空脚说。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惹来了无数的质疑声。
有网友认为,这等于变相鼓励醉驾,喝酒后随便开车兜兜风。反正出事了也有保险公司垫付理赔。
《征求意见稿》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记者采访了我省保险行业的专家律师——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负责人田秀梅律师。
关键词: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保障伤者利益
2010年6月7日15时40分许,谢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龙门路由东向西行至富水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在前步行的抱着小孩的刘女士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轮摩托车有损,刘女士、小孩受伤。莱阳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1天。刘女士的伤情,经鉴定:1、刘女士用药合理;2、伤后休治时间为180日;3、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30日;4、刘女士头部的损伤为九级伤残。另查明,二轮摩托车在莱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关于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辩称因该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谢某醉酒无证驾驶造成的,因此受害人损失应由驾驶员个人赔偿,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莱阳法院认为:二轮摩托车在莱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女士的损失,莱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谢某系醉酒无证驾驶,应由其个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使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赔偿,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据此,莱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很久以来,“酒驾”成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而随着《征求意见稿》的颁布。这一问题有望更加明确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交强险关于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等多种情形下,理赔方式作出的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我省保险行业的律师专家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负责人田秀梅律师。
大家都认为“酒驾一律不赔”,根据现行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酒驾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征求意见稿》做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指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等两种情况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田秀梅认为: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醉驾的人一时没有经济能力不能去赔付受害人,特别像一些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而现在这种规定我认为它非常公平、非常人性化,他上一个保险就应该在交强险当中范围内去积极的理赔受害人,首先对受害人是种保护,保护以后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就是向醉驾的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关键词:免费搭“顺风车”鼓励“好意搭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指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田秀梅认为: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既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没有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而是在过错原则基础上,适当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免费载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免费搭乘者人身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免费搭乘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免费搭乘者自身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清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又可以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在鼓励“好意搭乘”的同时,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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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孟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