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10-31 10:17 来源:网摘 作者:
10月29日本报案件版刊发《香港教授回乡探亲遇车祸身亡家属主张巨额赔偿是否按香港居民标准计赔成争议焦点》一文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一时,旅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在大陆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其赔偿标准是适用侵权发生地标准,还是适用国外或其工作生活居住地的港澳台的标准赔偿,再次引发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一起香港居民骑车被撞索赔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明显不妥,决定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计赔受害人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判决两被告合计赔偿受害人刘先生23万余元。
香港居民骑车出行被撞
2011年4月4日20时许,司机黄昆驾驶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西上渝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虹停车场门口路段时,遇香港居民刘先生骑无号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骑行。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刘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昆弃车逃离现场,也未及时报警归案听候处置。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昆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不负责任。
此后,刘先生住院治疗301天,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全部由黄昆和保险公司垫付。经鉴定,刘先生被撞成八级伤残,医院建议自出院之日起,全休6个月。
据了解,事故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金额为20万元,且购买了不计免赔。
2012年6月18日,刘先生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被告保险公司及司机黄昆告上法庭。
法院参照国内最高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黄昆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因黄昆肇事后逃逸,故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原告居住地经济状况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差距很大的实际情况,本案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明显不妥,依据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和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原则,本案受害人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来确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82500元;被告黄昆赔偿刘先生15066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江西律师徐硕友认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香港居民刘先生被车撞倒重伤,其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来确定。”徐硕友表示。
责任编辑: 随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