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10-28 02:48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车子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抛锚,本来已够让人感觉“倒霉”的了,好不容易叫来施救公司,却被告知要交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拖车费、施救费、工时费等,想必没几个人不感到窝火。也因此,无论在全省还是在全国,有关高速施救方面的“乱收费”投诉,近几年成了交通运输类价格投诉举报中,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话题。
不过,随着11月1日我省一项新收费标准的实施,广大车主有望和高速施救乱收费现象说“拜拜”。
拖车费,一至五类车每车每次分别为300元、400元、450元、500元、600元;吊车费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一至五类车每车每次分别为700元、900元、1200元、1400元、1700元,货物吊装为30元/吨。
高速公路上施救取消“作业费”
省物价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9〕247号,以下简称“通知”),宣布从11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将执行新收费标准,2004年颁布的收费通知同时废止。
考察2004年版本,在200元到300元不等的起步费之外,施救单位还可按每次每公里5元到25元标准,收取“作业费”;而吊车收费也一样,在300元—500元不等的起步费之外,还得按每车次支付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作业费。在实际中,这个规定也成了很多施救公司“操纵”车主的依据。去年5月,唐先生的车子在沪杭高速发生事故,其间由嘉兴某车辆服务中心进行施救,就吊车服务收取了2300元的费用,后经省物价局核查,该服务中心竟多收了1800元吊车作业费。
新的收费标准制定主要遵循两大原则:一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二是清障施救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在计价上取消按公里数累进方式,改为分类统一计价,“作业费”被取消。
在抢修车辆方面的费用相比以往,也有明显下降。比如原来拆补一个轮胎,不管一类车还是五类车,除了交150元的起步费之外,还得交30元至70元不等的作业费,11月1日之后,这个收费将固定为150元、160元、170元、180元和190元,都比现在下降了30元。
施救单位的各项服务须明码标价
记者昨日致电杭州某施救单位被告知,高速施救属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他们的拖车只能到指定的高速出口等故障车,待故障车到达后才能提供到修车点的拖运服务。但据调查,清障拖车作业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自己经营;而故障车的抢修作业,包括拆补轮胎及维修服务是以服务外包的方式由社会上的施救公司提供服务,前者还每年向施救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承包费或资源费;吊车作业则是请社会上的吊装队或有吊车设备的汽车维修公司提供服务;对事故车和故障车的停放,则根据就近原则统一指定到专业的停车场停放。
“这种完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就很难对这些外协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管。”上述调查人士指出,正是因为对施救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才出现了施救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的“漫天要价”甚至还没有发票的现象,而不少消费者往往因为处于弱势加上信息不对称,而不得不接受。
针对这种现象,“通知”再次明确,要求各施救单位必须就各项服务“明码标价”,不仅在高速出入口、重要路段乃至施救车辆上,都标出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而且在施救之前,施救单位必须要跟被施救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票据。
“我们已经下发了通知,要求他们必须明码标价。”省物价部门有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标准实施后,只要发现没有明码标价的单位,我们就会进行处罚。”
普通道路上施救仍由双方协商
“新的收费标准虽然没有按高速公路与出口远近收费,但是可以防止乱收费的发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今后,大家只要记住这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就可以。
然而根据“通知”,高速公路的清障施救服务范围仅被限定在被施救车辆施救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施救等费用仍需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在普通道路上的施救,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被施救者仍有“挨宰”的可能。
“现实是大多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都通过外包方式,将施救责任转移给了施救企业。”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即便是在高速公路施救阶段,一旦高速公路施救服务变成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借助垄断性与强制性这两大有利条件,“施救者必然狮子大开口,从中牟取暴利。”
他认为,4年前的《办法》和这次下发的“通知”,仍旧没有明确该由谁来监管和评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施救服务,“正是由于责任主体模糊不清,监管缺位,才使得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这位人士指出,要真正杜绝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除了物价部门应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外,更应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管制度,彻底打破目前的垄断经营格局: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以施救服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强行退出制度,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施救公司。“一旦发现多次违规收费,就应坚决剥夺其从事高速公路施救服务的资格。”其次,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车主有了选择的空间,施救公司想乱收费就难了。”
责任编辑: 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