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四川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担保实力,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通知》同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确认条件:一是资本实力代偿能力较强;二是全面纳入预警监管平台;三是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四是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原则上担保业务平均费率水平不超过1.5%;五是代偿履约信誉良好。同时,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纳入名单;应当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纳入名单。
《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提供风险分担、不收取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等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并有效控制贷款利率。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并行审批,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
在激励机制方面,一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激励规定,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降低或取消融资担保业务的盈利性考核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强化正向激励。另一方面,《通知》要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倾斜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功能作用,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支小支农担保费率。
根据《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搞“终身制”。对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名单确认后在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