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电视台的镜头,呼女士感慨不已,“政策、法律都不是无情的,是真的有温度的。”她是我国境内首起个人破产清算案的当事人。
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我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由此产生。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个人也能破产了”,这对我国内地来说尚属新鲜事。一时间,“个人怎么破产”“是否破产了就不用还账了”“会不会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等问题被热议。
“我们在这个案件里面,一方面要体现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障债务人以及她所抚养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另外一方面要防止恶意破产,整个程序是非常严格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关于个人破产,我国尚无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之所以会产生于深圳,或与深圳出台了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有关。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案已超过800件。而过去几年,浙江和江苏等地也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救济“诚实而不幸者”
是什么样的境遇,让呼女士走到了申请个人破产这一步?
深圳中院裁定书显示,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被迫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
呼女士的负债账单,包括银行借款275万余元、信用卡借款30余万元、朋友借款90余万元、经营贷5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这是她无法承受之重,但她也未逃避。2018年,她卖掉名下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
“我们这个熟人社会里,你能躲到哪里去?我不赞成这样(逃避)的生活态度。”她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这样表示,“我不希望让孩子以后说,我妈妈是个‘老赖’,所以我一直在勉力还(债)。”
然而,去年呼女士的生活已经到了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境地,虽然她想努力还清债务,但已经有心无力。
在了解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的信息后,呼女士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提出了申请。
2021年6月9日,呼女士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她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裁定书显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呼某须按照《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这位债务人,经过我们的清算,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债权人的监督,都认为她是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标准……法院依法对她宣告破产。”曹启选说。
根据深圳中院上述裁定书,经管理人调查认为,呼某关于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符合事实,债权人对呼某的陈述和管理人的调查结论也未提出异议。
外界容易忽略和混淆的一点是,深圳审结的个人破产相关案并非只有呼某案一起,在此之前,深圳另外审理了两起个人破产相关案件:7月,深圳中院批准了一起个人破产重整计划;10月,深圳中院裁定终结一起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呼某案是其中之一,属于破产清算,公众俗称的“破产”一般就是指这一类。
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齐砺杰指出,和另外两案不同的是,呼某案是内地第一起法律免责的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他解释,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协商免责,并没有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
“该案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首次运用了宣告破产和免责考察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宣告破产之后,债务人就进入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届满,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法裁定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呼某案的特点正是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重整程序的差别所在。”
“在我看来,个人破产清算是最典型的个人破产程序。”徐阳光说,“我一直认为,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中的定海神针,是底线基准。”
曹启选则介绍,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也就是说,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而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以呼某案为例,呼某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等情况对应。
深圳实践:非“老赖”避风港
深圳是我国内地首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地方条例的城市,这也是“不想逃”的呼女士能够在此申请个人破产程序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日,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市正式实施,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内地的破冰之举。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但在《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前后,社会上不乏“该条例就是‘老赖’的避风港”等观点,甚至出现一些反对声音。
“很多人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原因是担心它变成债务欺诈的工具,我认为这种担忧是多余的。”齐砺杰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增加机构债权人的风险,或者说保障债权人利益,靠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据齐砺杰介绍,《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遏制逃废债,如对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免除债务条件、设置3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等;如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反而是打击‘老赖’逃债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徐阳光向第一财经记者举例说,破产信息登记系统将全流程记录自破产程序启动之后的债务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动状况,面向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开放,实现全方位的监督。
“在深圳条例(《个人破产条例》)立法过程中……历经数十稿讨论、修改、完善,深圳条例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的制度设计。”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主任景晓晶最近撰文介绍,“同时,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深圳条例还加强了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债务人及其家庭财产申报、破产撤销权行使、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等关键条文构建,织密反破产欺诈法网。”
一个反面案例是,深圳中院于5月14日作出第一份不予受理申请裁定,正是因为查明申请人在离婚后以个人名义举新债去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旧债,同时无法对其财产转移、处分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类似的失败案例还有,首批受理但和解失败的张某芳案,就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消费支出存在疑点,且偿债比例较低,最后未能达成和解。截至9月底,深圳中院累计裁定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9件,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7件。
“在深圳的实践过程中,也有经验需要吸取。比如,有的人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时,明显是想借此讨债,对此法院采取的做法是劝对方不要申请。”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但将来不应该是选择劝的方式,而是直接去查,如发现申请人欺诈性破产、逃废债、隐匿资产、转移资产等行为,法院可以就此进行对外公布,同时刑事打击的配套也要跟上。”
目前,深圳已有不少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披露的数据和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年龄主要集中于30岁到50岁区间,绝大多数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创业失败或者经营困难。
“这个(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建立了预期,让他们知道,即便自己失败了,大不了过一段苦日子。”李曙光说,“但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债务的压力就会伴随他们终生,无法翻身。”
多地探索:补齐制度短板
“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缺失所带来的负面效益正日益突出,当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非常必要。”在齐砺杰看来,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只能被纳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在被穷尽一切调查措施之后,成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最终结果是“执行难”案件大量积压。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那么,深圳为何能成为我国内地第一个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
在徐阳光看来,中央之所以把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放在深圳,主要得益于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是经济特区,拥有较高的立法权限,同时深圳紧盯国际发展前沿问题,市场化程度高,创新创业活跃,个人债务困境拯救的需求大,个人破产所需要的诚信建设机制和财产登记系统等配套制度较为健全。“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就能理解为何全国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诞生在深圳了。”
但探索个人破产立法的并非深圳一地。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多地开始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徐阳光发现,经济越活跃的地方,个人破产立法的需求就越是强烈。国内很多地方都有着很强的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需求,比如浙江温州、台州,江苏苏州等地。“但是,(深圳之外)这些城市都没有争取到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权力,所以,它们进行的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的探索,也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但它们也摸索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好好总结。”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标志着浙江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徐阳光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呼某一案的成功审结,标志着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立法试点中,完整审理了个人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三类案件,很好地进行了三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司法探索,为后续各类个人破产案件的高质高效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在徐阳光看来,呼某案的成功审结,进一步让社会公众看到了豁免财产制度、免责考察期和余债豁免制度在个案中的运用,更为全面地认识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方面的规则设计,也让社会大众看到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展现出来的人文理念,有助于改变大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偏见,增强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信心。从这个角度来说,“深圳是幸运的”。
面对电视镜头,在“至暗时刻”获得法律庇护的呼女士说,“觉得我们(经过个人破产终于)可以‘重生’了,几年以后我们就自由了,我们就跟其他普通人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