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科创板的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原定于1月21日迎来上会大考,不过,临考前鸿铭股份却紧急撤单。上交所官网最新动态显示,鸿铭股份IPO已终止审核,这意味着鸿铭股份IPO折戟。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闯关过程中,鸿铭股份与慈溪市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医疗”)之间闪电合作又迅速终止、重要股东在报告期内一直是第一大客户的情形是审核关注的重点。
上会前临阵脱逃
IPO审核就差临门一脚,鸿铭股份却“临阵脱逃”了。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显示,鸿铭股份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商,主营产品包括各种智能包装设备和包装配套设备。财务数据显示,2017-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鸿铭股份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639.11万元、21557.15万元、26501.88万元、11489.78万元,对应的归属净利润分别为4510.23万元、5848.81万元、6078.06万元、2309.58万元。
整体业绩还不错的鸿铭股份,欲冲击科创板。据上交所官网信息显示,2020年5月7日上交所受理了鸿铭股份的IPO申请,同年6月2日,鸿铭股份IPO进入问询阶段。在排队过程中,因鸿铭股份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2020年9月29日,鸿铭股份IPO一度中止。
恢复审核之后,鸿铭股份IPO正常推进。科创板上市委原定于1月21日上午9时召开2021年第7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审议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鸿铭股份IPO申请。
但临考前,鸿铭股份却当了“逃兵”。上交所发布的通知显示,2021年1月19日,鸿铭股份和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终止审核的申请》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终止审核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鸿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为何临考前突然撤单?背后有何隐情?带着上述疑问,北京商报记者向鸿铭股份发去采访函,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收到鸿铭股份的相关回复。
与华星医疗闪合闪分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冲击IPO的过程中,鸿铭股份与华星医疗闪电合作后又快速解约的情形一直是被问询的重点。
从披露的招股书来看,鸿铭股份于2020年初开始研发和生产口罩机。这一业务开展后,也为公司贡献了不少收入。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鸿铭股份口罩机和配套设备销售收入分别为1556.34万元和28.9万元,销量分别为19台和3台,毛利率分别为71.82%和46.04%。
而鸿铭股份在招股书中称,2020年4月至今,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目前将继续交付现有的在手口罩机订单,未来口罩机业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不具有可持续性。
即便如此,鸿铭股份与华星医疗之间的合作还是受到了关注。
据了解,2020年5月2日华星医疗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华星医疗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华星医疗成立次日,即2020年5月3日鸿铭股份就签下了来自华星医疗的大单。具体而言,2020年5月3日,华星医疗与鸿铭股份签订金额为6000万元的口罩机设备销售合同。然而,在2020年10月,鸿铭股份又与华星医疗签订解除协议。
据招股书显示,双方约定,华星医疗向鸿铭股份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折抵公司已向其交付的口罩机之对价,公司不再向华星医疗退回前述款项,华星医疗亦不再向鸿铭股份退回前述货物,双方基于《设备销售合同》的其余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华星医疗成立当月即与鸿铭股份签署大额销售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解除合同的原因,是需要鸿铭股份来回答的问题。
在投融资专家许小恒看来,注册制下,监管更加注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对重点问题强化审核力度,从源头对公司质量进行把控。
鸿铭股份在回复问询函中表示,2020年上半年,市场对口罩机需求旺盛,口罩机一度供不应求,华星医疗通过与公司签订大额销售合同,以保障其采购需求,因此华星医疗成立当月即与发行人签署大额销售合同具有合理性。而2020年下半年,我国进入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随着大批生产厂商的涌入,口罩等防疫物资供给充足,口罩价格下降,公司与华星医疗就《设备销售合同》的继续履行情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终止了协议。
裕同科技的双面角色
在鸿铭股份撤单背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扮演着股东以及第一大客户的双面角色,这也一度被认为是其闯关路上的一大隐患。
招股书显示,鸿铭股份与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合作始于2010年,裕同科技入股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12月。彼时,裕同科技以约1890万元的价格受让代飞翔持有的鸿铭有限(系鸿铭股份前身)4.5%的股权,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价格为35.7元。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裕同科技持有鸿铭股份168.7498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裕同科技为鸿铭股份并列第四大股东。
数据显示,2014-2016年期间,鸿铭股份对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实现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44.1万元、23.66万元、253.34万元。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入股之后,鸿铭股份对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较此前也明显提升。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鸿铭股份向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2817.24万元、2540.78万元、2075.54万元和1078.5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15.97%、11.79%、7.83%和9.39%。而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一直为鸿铭股份的第一大客户。
“裕同科技及其子公司销售收入金额较大,主要系裕同科技自2016年12月上市以来,生产规模持续扩大,对包装机械设备需求增加。”鸿铭股份在招股书中如是表示。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针对存在既是股东又是大客户的情况,一般情况需要核查交易是否具备真实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鸿铭股份与裕同科技之间的合作在此前的几轮问询中均被重点关注。
鸿铭股份在招股书中表示,“对裕同科技销售的各类型产品并非为定制化产品,发行人产品售价主要根据产品配置功能差异及市场议价综合得出,相关定价具有合理性。同时公司对裕同科技的销售收入具有可持续性,预计不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关键词: 鸿铭股份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