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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吐槽三包政策 或需待实施之后看疗效

大家车网 2013-02-01 14:28 来源:本站 作者:随畏

  2013年1月31日。3G门户汽车频道NOW直播访谈节目“掌上车谈”邀约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以及汽车消费维权专家郝庆丰做客直播间。大家从经销商、消费者多个角度吐槽各项争议条款,提醒车友规避风险,并建言献策有关部门完善法规。

专家吐槽三包政策 或需待实施之后看疗效(0) 大家车网

  左:郝庆丰 中:罗磊 右:私家车主

  争议条款之第四条:规定了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罗磊表示:感觉到经销商的责任更大了、更重了。汽车这个商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我们普通商品它是通过销售渠道来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流通.表面上看汽车也是通过销售渠道、通过从生产到流通的转化,但是汽车它跟普通商品不同的区别在于汽车是要不停地回到店里面、经销商那进行保养。

  普通商品是渠道控制生产,或者说渠道的力量要强于生产商的力量。而汽车生产商的话语权更重,服务商跟经销商的话语权更轻。

  如果说“汽车三包”要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像现在这种权利义务相对失衡的情况下,我想销售商很难敢伸张权益,到生产商那说“你要赔偿我”。这跟普通商品还有点区别,所以经销商可能面临的压力更大。

  所以需要一个机制——厂商保证正确受理经销商反映的问题。如果这个渠道打不通,“三包”贯彻起来会有一定阻力。

  郝庆丰也表示:经销商只能听从于厂家的,没有办法,所以厂商具有垄断权。经销商在质量问题上经销商还是比较“受气”的。为什么“受气”呢?当确实有质量问题的时候,厂家死不承认,只告诉经销商,只给换,不给修。经销商也是没有办法的。比如大众的“DSG事件”,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

  罗磊对这种状况总结出一个论点——让老大承认错误有点难度!

  争议条款之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罗磊认为厂家应该给经销商配备服务车、以及维修备用车。车一旦出了问题,需要一定周期的维修时间,经销商给你提供一辆代步车,哪怕小一点差一点也可以开。而目前经销商只有少量试驾车,根本无法满足“汽车三包”实施后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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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庆丰

  就此,郝庆丰提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4S店提供不了备用车的,那么则需要给予合理的交通补偿,关键这“钱”得怎么算,规定中没说清楚。以后有实施细则应该讲明白。比如说奔驰车主,你按我租赁一天奔驰的价格给,还是按你想的价格给?你说按打车计算,我一天跑多少地啊,一百公里,二百公里?说不清楚。

  罗磊也认为,这个条款需要完善。提供代步车,它的标准要有规定。如果没有代步车提供交通费,这也要有标准。不能无限制的给,应该是同档次的车型在汽车租赁公司的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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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磊

  争议条款之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罗磊认为这又增加了经销商的负担。厂商给经销商压库存,不仅是整车库存还有零配件库存。针对时限的规定,经销商琢磨琢磨,要测算一下,什么零件容易损坏。

  郝庆丰表示:尤其在进口车上,时间可能会更久。因为一般不常用的零件,经销商一般不备,所以一旦坏了特麻烦。应该建几个大的中转库,有的零配件故障一年碰不上1个,厂家应该负担各种中转库的承担。不能都让经销商增加成本压力。这是我们需要给厂商建议的及。

  当然,也不能排除,会有经销商在新规定实施后,对于维修工期较长的问题车辆,拒绝接车维修。

  争议条款之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1.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2.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3.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在这个条款中,郝庆丰格外提醒大家如加个导航、倒车雷达等都是这个范畴内的,所以汽配城虽然便宜,但属于私自改装。4S店加装的,可以留存发票,日后有问题直接找他们负责。罗磊也认为有必要提醒车主,任何改装都要慎重,装导航等,在店里宁愿多花钱别出去做,真出了问题,责任就难有人承担了。

  而对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专家们也认为缺少客观评判标准,很可能在日后执行中出现争议和扯皮。

  对于日常维修养护,也有明确条款说明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这也是很多车主质疑的地方。4S店日常保养费用高昂,为什么还必须要去。二位嘉宾均表示了相同的观点,也就是去4S更有保障。

  郝庆丰认为:目前在中国现状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国内汽修市场不规范,确实存在车开到综合修理厂或者路边店后,给你动手脚,换零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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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现场

  罗磊表示:目前汽车销售服务体系是品牌授权制,这是国内所施行的销售服务体系。假如说你在体系之外做维修、做保养,可能在索赔上会遇到一些麻烦。将来会不会有另外一种服务体系呢?我想可能会有。这需要我们消费环境的改善、法律环境的改善、消费者消费观念以及整体素质的提升,整体的配套提升。

  可能除了厂商认证的服务体系之外还有另外一个补充的体系,像国外就有,叫维修连锁体系。但是它是建立在另外一个基础上,这个基础是厂商公布它的零部件的技术参数。假如我们国家,我们厂商都公布零部件技术参数,我想我们国家也可以允许授权体系之外的维修体系存在。

  争议条款之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郝庆丰认为新政实施,要有配套的网络。各地质监局是否有足够的人手督办具体案件的处理。光第三方鉴定,全国有80个也不够。首先是网点要多一些,其次是费用要低一些,另外就是程序要简化。现在都讲究社会资源整合,如果单建一套系统没有必要,就是社会招标,做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如果机构不公正,消费者投诉比较多,明年你就别做了。政府机构做监管,利用社会力量充当这种服务。

  争议条款之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郝庆丰一针见血的之处,这个条款没有提及“合格证”,这很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合格证非常重要,是物权的组成部分,没有它物权没有完全转移,就上不了牌。为什么现在很多地方不给合格证,因为经销商拿它做抵押到银行做贷款。特别小城市车友,有半年不上牌的车,确能省些费用,但风险很大。

  所以说买车的时候,一定要找经销商要合格证,三天不给你就可以起诉它,起诉它合同欺诈。

  对于这种现象,罗磊揭示了行业内不为人知,又很普遍的现象——合格证质押是一个普遍情况。经销商也需要流动资金,这需要时间周期。我想消费者买车时也要跟经销商协调好,这个周期多长。三天还是几天。消费者心理要有数,多长时间能把牌上好,你再把车提走付全款,这样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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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现场

  罗磊在访谈的结尾还提到了很多关于费用上,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拖车费的标准?消费者退车后,相关税费是否可以追偿?如何追偿?就如同前文提到的交通补偿一样。这些问题都是非常敏感的,也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在“汽车三包”实施之初完善。

关键词:三包政策   责任编辑: 随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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