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9年1-6月,友发集团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38%、3.22%、2.77%、3.71%;行业均值分别为14.29%、11.74%、13.36%、13.03%。
友发集团表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产品结构及产品用途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能源输送领域,产品标准相对较高,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而发行人产品中用于能源输送领域的产品占比相对较低,低压流体输送及结构用的产品占比较高。因此,产品类型和用途差异造成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
2019年上半年关联交易19.80亿元
2016年至2019年1-6月,友发集团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35.54亿元、191.42亿元、67.83亿元、19.80亿元。
友发集团主要关联采购为带钢采购及运输服务采购。带钢采购主要关联方为物产友发、友联盛业,运输服务采购主要关联方为天津友发鸿旺达运输有限公司、运友物流。
招股书显示,友发集团向关联方物产友发采购带钢价格高于公开市场价格。
2016年至2019年1-6月,友发集团向物产友发采购带钢价格分别为2072.71元/吨、3100.08元/吨、3386.75元/吨、3275.64元/吨,公开市场价格分别为2040.60元/吨、3053.42元/吨、3360.58元/吨、3234.42元/吨。
2018年向物产金属采购带钢6835.57万元 同年向其销售带钢6832.14万元
2016年至2019年1-6月,友发集团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51.62亿元、219.43亿元、129.40亿元、65.06亿元。
其中,2016年、2018年、2019年1-6月,友发集团向天津物产金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带钢金额分别为2441.03万元、6835.57万元、124.98万元。
2018年,友发集团天津物产金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带钢6832.14万元。
友发集团表示,物产金属既为供应商也为客户主要是为满足发行人子公司融资需求,与双方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业务发生合理。
三年拆出资金合计44亿元
2016年至2018年,友发集团存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其中,拆出金额合计分别为32.08亿元、11.46亿元、5600.53万元;拆入金额合计分别为2.76亿元、2.60亿元、300.0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友发集团拆出资金利息合计分别为4489.13万元、2775.88万元、9.35万元。
友发集团表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发行人存在资金拆借行为,主要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上述借款用于发行人或关联方的经营资金周转。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所需资金较高,资金需求分布不均,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
发行人对资金拆借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已全部收回或归还本金,并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利息。发行人已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严格控制资金拆借行为的再次发生。
4年9起安全生产事故
招股书显示,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友发集团及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发生9起安全生产事故致员工死亡,其中7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公司报告期内。
一分公司:2016年9月22日,一分公司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2018年11月25日,一分公司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世友钢管:2017年3月11日,世友钢管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世友钢管已于2018年10月完成注销。
二分公司:2015年7月27日,二分公司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唐山友发:2015年9月28日,唐山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2016年4月12日,唐山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2017年4月27日,唐山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邯郸友发:2018年7月11日,邯郸友发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唐山正元:2018年9月4日,唐山正元发生一起工亡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存三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裁判文书网显示,友发集团及分公司存在三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6年4月15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崔宏彬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宏彬诉称,原告2004年入职被告友发公司,后于2009年11月被委派至被告友发第一分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14年1月13日原告在工作中发生工伤,2014年11月13日经静海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原告的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天津市静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第20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部分仲裁请求。
原告认为,作为被告的正式员工,于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原告依法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因此向静海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拖欠的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25335元及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赔偿金633.75(6333.75)元;二、2014年度的采暖补贴520元,防暑降温费512元;三、2013、2014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15531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友发第一分公司及友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并未出勤上班,不应由二被告向其支付此期间的工资;认可仲裁裁决的支付原告2014年度的采暖补贴335元,防暑降温费512元;因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到一分公司工作,2014年1月份工伤,工伤后原告一直在休假,停工留薪期工资里已经包括了带薪年休假工资,因此不同意支付2013、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讼费不同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