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0〕122号
关于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持有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或上市公司)69,263.26万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082.09万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所持三聚环保股份被冻结事项,且2020年4月28日已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向三聚环保书面反馈股份冻结相关情况。三聚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三聚环保该次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未能主动、及时配合三聚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规规范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号
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所持你公司51,082.09万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比例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发出《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你公司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你公司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关键词: 三聚环保(300072 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