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证券法》实施满两年之际,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3.15活动,需要维权的并不只是普通的消费者,作为A股市场中重要参与主体中小投资得同样需要维权。
“经我们团队不完全统计,目前因违规或者涉嫌违规,投资者有权提起虚假陈述可索赔证券约199只。大致可以分为已胜诉且尚在索赔有效期、可起诉但未出判决这两大类,分别涉及42只和157只股票或债券。”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
今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业内普遍认为,《若干规定》将会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维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同以前的旧规相比,新出台的《若干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取消前置程序要求,投资者向违规者提起索赔诉讼,不再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但是法院需要审查因果关系、重大性等。
“不管法律条款如何修改,保护投资者、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将会是亘古不变的主题。”臧小丽律师表示,当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常常表现为:财务造假,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隐瞒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利空事项,夸大其词发布误导性好消息,资产重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规关联交易等。
据悉,2003年颁布实施的旧规要求,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要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人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刑事判决为前提。
旧规的本意是让投资者避免举证难,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导致投资者不能对有些确实存在信披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司进行起诉索赔。反观年初出台的《若干规定》,明确投资者只要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法院就不能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缺少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为由不予受理。
“《若干规定》降低了投资者起诉的门槛,投资者起诉立案的难度也会相对降低,可以预计,投资者索赔的案件数量将会增多。”臧小丽律师说,虽然《若干规定》让投资者起诉的门槛有所降低,但胜诉的门槛却较之前有所提高,具体表现在,法院需要审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
以往,有人将投资者维权诉讼比喻成蚂蚁战大象。其中,投资者是蚂蚁,上市公司则是大象。在新《证券法》实施以后,由于代表人诉讼的推进,不仅参与起诉的原告人数变多,被告也变多了。在司法实践当中,被中小投资者列入被告的范围越来越广,除了上市公司之外,被告还可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而根据《若干规定》,投资者可索赔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涉及到更多的主体,投资者维权诉讼不再单单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两方的较量。正因如此,法院在审理时考虑的因素也在变多。例如,在众多的被告中,哪些被告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哪些不需要,如何判断被告有无过错,需要承担多大责任。
臧小丽律师表示,有效的投资者维权诉讼,解决的不仅仅是诉讼纠纷案件本身,通过保护投资者,惩处证券欺诈行为,它还能促动各方去构建一个良性的、互动证券市场生态圈,而这无疑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同时,臧小丽律师还提醒说,《若干规定》取消掉前置程序,诉讼时效起算点可能会相应提前,即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开始起算。为了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及早主张权利。
“《若干规定》将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而保护投资者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不仅仅是每年的3.15,投资者应该时刻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臧小丽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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