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4-07-27 16:51 来源:网摘 作者:综合报道
尽管去年10月起正式实施的汽车产品“新三包”,以及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都在法律层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仍有不少消费者在买车时陷入误区,吃了哑巴亏。日前,记者从佛山市机动车经营行业协会通报的上半年消费投诉案例中发现,大部分投诉的消费者对“新三包”条款、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等内容缺乏了解,由此产生纠纷。
个人失误致售后服务自动取消
去年1月,市民刘先生购买了一辆自主品牌商用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刘先生发现车辆的手波挡位出了一些问题,便回到4S店维修。可是4S店查记录时发现,刘先生的车虽然享有两年保养期,但是除了首次保养之外,刘先生再也没有到品牌旗下的4S店对车辆进行保养,而这也意味着刘先生失去了享受“售后三包”的资格。
无独有偶,在2012年底购车的陈先生,由于有过在外维修车辆的记录,也无法享受到4S店4年的免费维修服务。最后双方虽然同意调解,但陈先生能不能继续享受售后服务还要向厂家申请。
提醒:遵守“新三包”中车主应尽义务
据记者了解,无论是新旧汽车“三包”政策,都规定车辆可以享受由厂家或者经销商提供的售后服务,但是在保修期到期之前,车辆都必须回到由厂家授权的4S店进行保养和维修,否则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售后“三包”的保护,这也是消费者在享受售后服务时应尽的义务。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上半年就“三包”条款发生争议的案例之中,绝大多数是消费者无视自己应尽的义务,擅自在非授权汽修店维修和保养,导致失去享受“三包”服务的资格。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自身违约在先,商家并无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所以佛山市机动车经营行业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订单取消后要求退定金
市民王先生今年在佛山车城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支付了5000元订金。一个月后,王先生临时因资金紧缺无法支付车辆的尾款,便提出退订并欲拿回订金。经过沟通后,4S店同意将扣除相应成本后剩余的4500元订金退还给王先生。
然后,与王先生有类似遭遇的李小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李小姐5月份在某4S店下了5000元定金购买一辆新车,4S店表示没有现车需要等待。随后,李小姐因资金紧缺想要终止合同并退回定金,4S店以“已向厂家下了订单”和“定金无法退回”为由,拒绝了李小姐的要求。在调解无效后,李小姐只能改走其他途径上诉。
提醒:“定金”与“订金”有区别
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敢向记者表示,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而订金的法律效力则不明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约并支付定金之后,如果是消费者违约,商家有理由不退还定金。相反,订金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双方经沟通协调之后有退还的可能。
记者走访了解到,目前佛山各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购车合同并不一致,不同经销商的合同上“定金”与“订金”都有存在,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前要先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与销售人员商量好退订的解决方法。
有经销商负责人表示,希望因私人原因需要退订金的消费者,能够理解经销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便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由此不可能全额退还预先支付的订金。
消费者可举报投诉车行不正当竞争
每逢促销旺季,汽车经销商都会推出诱人的优惠来促进成交量,其中便有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日前禅城区工商局指出佛山某些经销商的“买车赠送一吨汽油”和“捆绑消费者购买保险”的宣传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提高警惕。
据记者了解,汽车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肆意夸大汽车功能及价值”、“贬损竞争对手”、“虚假按揭贷款承诺”以及“商业贿赂”。如果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奖品的最高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其奖品的种类、中奖概率以及兑换时间、地点和方式也要予以告知。
此外,经销商也不得限定或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所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有偿服务,经销商若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某种商业保险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其所属的工商局举报。
关键词:买车法律 责任编辑: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