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12-25 08:58 来源:人民网-汽车频道 作者:
2013年起将要实施的汽车行业法规大盘点(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12年10月10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30日当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为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规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天然气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主要内容:
1、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 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条例规定,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小结: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认真星界时间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促进了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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