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3-28 10:51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
备受各界关注的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叫停,今后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实保实赔。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项免责条款同时被删除,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多保障。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强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提高了商业车险保障能力。
对于广大车主关心的“何时能够享受到《示范条款》带来的诸多便利”,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发布后,下一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平台的改造、各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单证印制等,这些基础性工作完成后方可正式实施。
“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解释说,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示范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李冠如说。
十余条免责条款被删除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等,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过去车辆发生损失后,不少车主满怀希望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这种遭遇今后应该不复存在。
此外,《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
减轻理赔提供单证麻烦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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