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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必须备案

大家车网 2012-10-30 07:28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以及重点车辆驾驶人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中要求,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新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将倒查考试员

29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了解到,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强考试民警教育培训、应用科技评判监督系统、完善内外监督机制,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考试不规范、考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

为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第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数据分析核查机制,完善考试能力、考试质量公告制度等社会监督机制。并对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驾驶证的,减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作弊的,收取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将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开展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责任倒查。对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部门可以暂停其业务或者指派人员接管业务。

大型客货车驾驶人

信息变更必须备案

据介绍,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设定了严格的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制度,如香港规定驾驶人信息变更必须在72小时以内申报,否则将被罚款2000港币,英国驾驶人地址变更后,如果不及时告知,会受到1000英镑的罚款。

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第123号令”规定从2012年开始,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要求

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监管

据了解,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营运驾驶人210万人,占全部驾驶人总量的1.04%。从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看,2011年营运驾驶人共有交通违法2992.6万起,占全国总量14.75%,营运驾驶人交通肇事共造成交通事故5.26万起,造成2.17万人死亡,分别占总量25.23%、35.32%。

可见,营运驾驶人数量虽然不大,但交通违法所占比率高,肇事造成事故比率高。“第123号令”既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要及时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情况通报给运输企业,也同时设定了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义务,要求运输企业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长春晚报)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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