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7-20 00:00 来源:网摘 作者:
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汽车“三包”的4大关键要素描述如下:
1、有效期4万公里。草案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2、何种情况“包退”。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所规定的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3、何种情况“包换”。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合理使用补偿。
4、何种情况“包修”。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记者黄明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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