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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临时停车位拟收费 停车不得超2小时

大家车网 2011-05-16 10:05 来源: 晶报 作者: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公告,向全体市民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意见。市民可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时间截止至2011年5月31日。

  电动自行车载人

  或罚款2000元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进行细化,处罚条例的条数多达24条。

  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或者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以2000元罚款。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载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以2000元罚款。

  路边停车一次

  不得超过2小时

  记者从《条例(草案)》中了解到,我市将科学合理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路边临时停车位一次性停车不得超过两小时。

  据悉,路边临时停车位只在次干道以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并每年根据实际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状况进行适当调整。路边临时停车将设立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专项将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此举或意味着多年不见的咪表有可能“重现江湖”。

  记者了解到,在香港,咪表限时停车两小时,如果超时可罚款320元。

  高速路全覆盖

  视频监控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快速路标准安装照明设施,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测重、测速、交通流量记录等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道路交通信息发布设施,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这也意味着,今后高速公路上随意超车超速,车主将随时吃到“牛肉干”。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开车疲劳

  或将“被休息”

  《条例(草案)》规定,营运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的,应当每四个小时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钟,防止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其他驾驶人连续驾驶四个小时以上的,应当适当休息。

  营运车辆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六百元罚款。其他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可处以三百元罚款。

  初领驾照

  连出事故将扣证

  《条例(草案)》规定,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同等事故责任以上交通事故二次以上或者记分满六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参加驾驶理论考试。

  发生负有同等事故责任以上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记分满十二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参加驾驶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亮点

  建立交通事故定期通报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通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也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而中小学校则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活动,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如果没有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没能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据了解,一些路段交通时间频发往往与交通规划设计不合理有关。此举借鉴了新加坡、香港、北京等地在此方面的经验。

  交通管理鼓励设立“四员”

  《条例(草案)》还鼓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四员”: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或监督员。

  此外,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导队,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公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邮编:518035

  电话:82107792

  82108657

  传真:8200155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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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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