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4-14 14:42 来源: 腾讯汽车 作者:
近日一位深圳的市民告诉南都记者,他在2010年8月陪同弟弟去深圳保时捷专卖店订购了一辆卡宴,当时工作人员口头表示按德国厂方的发车进度,车行半年内可交车,但在购车协议中,工作人员并没有将这一点写进去,本着对大品牌的信任,他和弟弟没有仔细考虑就签了合同。半年时间过去了,这位市民和弟弟一直都等不到车行打过来的提车电话,于是主动联系保时捷售车部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提车需要加价,经过多次交涉之后,对方答复6月份之前车辆可以到店“我们怕车行故意拖延订单,也就没有和他们闹了。”这位市民无奈地告诉记者。
南都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全国并无统一格式的汽车销售合同,车商在长期的销售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会尽量增加符合自己利益的条款,回避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的约定,这一现象在豪华车销售中表现最为明显。
拖延交车时间,要求车主“临时加价”
律师意见: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豪华车销售中,不少人遇到与上述车主相同的困惑。北京的孔先生去年1月订购了一辆路虎揽胜5.0增压版车型,并交了5万元预付款。由于当时车行没有现车,孔先生便与4S店销售员约定,等车到了才提车,可今年2月初,4S店通知孔先生,如果要提车需加价17万元。该店展厅经理对加价原因作出了解释:今年路虎的款式车型有所变化,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都有所增加。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认为,客户签了合同又交了订金,但没有约定交车时间,确实是很被动的,但这并不能成为车行临时加价和无限期迟延交车的借口。
车行超过合理期限仍未交车,还以“立即提车”来引诱和要挟客户多付款项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现车到货的前提下,车行的行为属于利用供求关系的优势地位的强制交易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交车、提车时间约定非常模糊
律师意见:车行应在“合理期限”内交车,“合理期限”可参照其他规范的车行的交车时间。
东莞一位经营欧系合资品牌的车商告诉记者,一份严谨的汽车销售合同,里面会约定车商交车的时间以及客户提车的时间,假如在签订合同时客户需要的车辆需要预订,那么车商会提供一个日期范围。但豪华品牌的销售合同对于这一点的约定非常模糊。“销售合同的弹性很大。”在采访中,近日打算购买路虎揽胜的陆先生告诉记者,车行销售人员告诉他,这款车的订车时间为半年,但是这一点无法写进购车合同中,原因是交车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既有可能提前,也有可能延后。“如果这样,那约定购车时间有什么意义呢?”陆先生觉得这属于不平等交易。
而本周曾了解过奥迪Q7信息的车主王小姐则告诉南都记者,车行表示Q7的订货期为3个月,可以在合同中写上“7月20号前交车”这样的承诺。但当王小姐问到,一旦超过交车时间能得到什么赔偿时,销售人员却提到,厂家也没有承诺交车时间,车商也无法要求厂家给予赔偿。因此王小姐认为,这种合同基本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正是这种模糊的订车时间约定,给了经销商加价售车的空间。“如果我定的车辆到店,这时刚好有其他车主出的价格比我高,车商可能会受利益驱使把我订的车卖给其他人。在这种合同框架下,我有什么办法维权呢?”
冯世锋律师在采访中表示,合同法中有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约定交车时间,在客户的要求下,车行也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交车。所谓的‘合理期限’可以根据行业惯例、市场情况来确定。例如,客户交了订金之后的一段时间(可以参考规范的车行的交车时间)内,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现车到货,虽然这些现车对于庞大的市场需求来说依然是货源不足,但对于交付了订金的客户来说,合同此时显然已经具备了履行条件,车行应当及时交车,否则就是违约。”
一旦遇到车行拖延交车时间的情况,客户如何维权?冯世锋律师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协或者法律途径要求车行立即履行合同,尽快交付车辆,并且还可以要求车行支付相当于订金金额的银行罚息作为损失的赔偿。
下订买车反悔车行没收订金
律师意见:除非明确约定,否则订金不等同定金。
张小姐在前年年底曾经下订购买奥迪A4L车型,由于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订金的退还条件,因此当她发现车辆的内饰颜色不符合自己心水、希望退订时被车行拒绝了。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订金的退还问题上豪华车商更加容易与客户发生纠纷,原因是车主很少会在合同中约定订金的退还条件,而豪华车的订金通常比较高,如果车主要求退订,车商就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客户购车,否则没收订金。另外车商在向厂家发出订单时必须交付全部费用,一旦客户改变购车计划,车商认为自己承受的风险较大,因此对于客户退订的要求也是比较苛刻。
张小姐在采访中向记者提出问题:一旦客户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反悔,那么交付的订金能否退回来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订金不适用“交定金一方违约则守约方可没收定金,收定金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如果车行违约,订金要全额退还给客户,并且还要赔偿客户的损失。同样道理,即使是客户违约,收订金的车行也应退还订金,但可以扣除一定的数额来弥补损失。
讨论 加价的概念
记者:法律上应该怎样理解“加价售车”这种行为?
律师:我觉得“加价”的概念不是很严谨,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区分:对于已经支付了订金但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时间的购车者,车行要加钱才让取现车,这个是“加价”;对于那些还没有交订金、没有签合同但是愿出高价“插队”的那些购车者,严格来不算“加价”,而是双方根据供需情况协商了一个新的价格。
记者:价高者先得,在交车时间无明确约束的情况下,后者是否损害了先订车的车主的利益?
律师:所谓“价高者得”,证明有车可卖,正好印证了车行具备了向此前订车的客户交车条件。损害先订车的车子的利益的是车行,不是那些出高价的后来购买者。
记者:是否可以从这个方向考虑,从表面上看,在签订合同之前,车商与消费者所签订的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这个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并没有违反合同法。但从深层面来看,加价的前提是货源不充足,在货源不充足的情况下,车商在交易中推行价高者得原则,损坏了已经缴纳订金车主的利益,这是买卖不平等的表现。
律师:“货源不充足”是针对整个市场供需情况而言的宽泛概念,对于已经交订金的购车者而言,在合同的“合理履行期”届满前,只要有合适数量的车处于待售状态的,合同就具备了履行条件,车行就应当交车。“价高者得”本身没有错,但首先要在不影响此前签约的车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另外,如果有些车行先用口头承诺诱使车主下订,然后再无限期推迟交车时间,以“价高者得”来要挟客户加价买车,则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这样就比较恶劣了。
记者:所谓的合同的“合理履行期”如何判断?
律师:对于普通车主来说,这确实不好判断,需要工商管理部门依照车行的到货情况、库存以及销售情况来判断,并对市场进行规范,甚至对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规则的车行做出处罚。另外,在车行对于紧俏车普遍实行价高者得的政策下,仍会有些车行对于那些订车用户的“容忍期”有一个相对公平的把握,这些车行的交车时间可以作为一个参照。
总之,超过合理期限仍未交车,还以“加价立即提车”来引诱和要挟客户多付款项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新闻观察 豪华SUV价高者得,订单制被儿戏
在文章开头提及的深圳市民在采访中告诉南都记者,深圳保时捷车行销售人员不断向他强调,卡宴现在的订单非常多,如果他弟弟放弃购车,有很多车主愿意加价购买他们所定的车辆。而南都记者从东莞意向车主处了解到,目前东莞的卡宴确实劲吹加价风。“我去年年底打算购买卡宴3.0T车型,销售员说加价32万元一个月内有车提。当时我放弃了,最近市场行情比较淡,我原来以为加价幅度会小一些,可去车行一问,还是这个价格。并且销售员在客户下定时先收取加价费用,不接受订金。”从年前一直盯着卡宴的陈先生感到非常无奈。
南都记者采访获悉,其实不只卡宴,目前东莞很多豪华SUV都需要加价才能提现车。某进口车卖场的老总在采访中表示,现在奥迪Q 7加价幅度相对较小,大约3万元。此外,购买奥迪Q5、奔驰的G LK以及宝马X5、X6的客户,需要多掏约5万元才能提到现车,路虎现在也没有现车可提,如果客户想提揽胜现车需要加价8万元左右。
为什么东莞豪华车市场加价幅度如此大呢?一个主要原因是现在这个细分市场增速迅猛,厂家的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奥迪世奥车行总经理赖平告诉南都记者,该店第一季度接到的订单约300辆,但现在有一半左右未能交车。据其他车商透露,东莞市场缺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现在北方的豪华车市处于井喷状态,当地加价幅度比东莞更大,而豪华品牌厂家对于跨地区销售并没有限制,因此有些车商也会将车辆协调到外地销售。
南都记者近日联系了成都一位奥迪Q5意向客户,对方告诉南都记者,当地经销商不接受没有加价的Q5订单,假如客户愿意额外支付5万现金,那么一有现车到店马上就可以提车,如果只加5万元精品,则要等到八九月才有车开。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豪华车市场的火爆销售场面令车行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他们为了谋取利益会利用各种理由加价售车或者是无条件延长交车时间,消费者自己去维权无疑是费时费力的,作为监管机构的工商管理部门,更应当主动地去调查和处罚非法“加价”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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